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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8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4]2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226号

2014年6月18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爱婴医院复核是国家和省妇幼健康服务年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助产机构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与母乳代用品管理、落实成功母乳喂养的十条措施及母乳喂养宣传周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推进,持续营造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辖区内的母乳喂养率。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比例进行抽样复核。其中,中山、东莞市和顺德区要对辖区申报爱婴医院复核的医疗机构全部逐一复核。我委将组织专家组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爱婴医院申报总数的5%抽取样本开展省级复核。

  三、各地应将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要根据《通知》中的《爱婴医院复核标准》,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和“县级逐一复核,市级、省级抽样复核”的方法,参照爱婴医院复核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其中,省级抽样比例不低于各地市申报总数的5%,如省级抽样复核合格,则认可该地市评估结果;如省级抽样复核不合格,则对该地所有申报机构进行逐一复核。

  四、我委将在爱婴医院省级抽样复核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广东省爱婴医院名单,并于爱婴医院省级评估结束后,及时更新广东省爱婴医院名单。爱婴医院牌匾由我委统一制作和发放。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于2015年1月8日前将结果和报告报送我委妇幼处。

  联系人:徐耀东,联系电话:020-83134349,传真:020-83134383,Email:dong_mc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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