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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5-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7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通告

2015年5月7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现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产品备案义务,不得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积极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验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bya1300dc9b4fca4841bd671ccebdec310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8080/ftba/fw.jsp)备案情况,不得销售未经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相符合的化妆品,违反此通告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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