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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阿尔茨海默病等2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0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政[2016]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阿尔茨海默病等2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政[2016]004号

2016年5月1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阿尔茨海默病等24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可从中华医学会网站下载,网址:www.cma.org.cn/kjps/jsgf/)。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阿尔茨海默病等2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401号)转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办医主体指导医疗机构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本市进一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3]14号)要求,加大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切实做好临床路径数据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工作。我委将定期对各单位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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