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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标识延续使用的函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文字号

苏工商消函[2009]第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标识延续使用的函

苏工商消函[2009]第19号

2009年12月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

  最近,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反映工商部门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要进行处罚的情况,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实施前,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目前各地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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