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1-07
深卫计规[2017]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深圳市
现行有效
2018-01-01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7号
2017年11月7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常住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由协议约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该居民提供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质量考核和监督评价。
第四条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鼓励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服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组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并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考核;并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者中医全科专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第九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所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工作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签约健康管理服务,以公共卫生服务为基础,为签约居民制定个性化、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其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四)签约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家庭康复指导和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签约诊疗服务,提供约定时限的诊疗、健康照顾、跟踪随访等服务;
(六)签约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诊疗和健康管理预约、登记等服务;
(七)签约转诊服务,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快捷、方便、有效、有针对性的转诊转介服务;
(八)家庭病床服务,为符合家庭病床管理有关规定,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签约居民根据其需求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九)其他签约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应当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项目、方式、服务内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
签约周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居民需要更换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须向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解约后,方可选择新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十二条 在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发生成员变动、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签约居民,签约居民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者解约。
第十三条 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
第十四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学历、主要工作经历、工作成就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情况以及对签约居民的健康随访、健康档案维护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按照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以及签约居民的需求,经该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及服务价格,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相应的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经市发改部门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不得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收取医疗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的,只能收取扣除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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