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6部门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实施意见和划转人员及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12-31
沈政办发[2009]9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沈阳市
现行有效
2009-12-31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6部门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实施意见和划转人员及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9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及资产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现提出我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调整后理顺其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要求,我市市、区县(市)卫生局负责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实施垂直管理。
(二)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原由市、区县(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负责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人员,市级按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45%,区、县(市)级按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60%划转。
(三)各级相关部门在此次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工作中,要本着有利于工作、确保稳定、不留遗患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理顺体制划转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理顺划转食品监管体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划转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工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的划转交接工作。
三、划转交接内容
市卫生局所属的市卫生监督所,和平、沈河、皇姑、大东、铁西、东陵、苏家屯、于洪、沈北9个城区,新民、辽中、法库、康平3县1市卫生监督所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管理权限按比例划转后,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垂直管理。
(一)人员。划转人员应为2008年12月1日前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在编在职人员,具有合法事业单位身份,并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要求。
以下4类人员不予划转:截至2009年12月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及已离退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过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在岗位上正常工作的。
划转人员时,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工勤人员及人员性别均按编制划转比例划转。
(二)资产。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在账资产中(债权债务除外),划转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电脑、交通工具等其他办公设备按核定的市级45%,区、县(市)级60%的比例交接。新组建的市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区、县(市)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区、县(市)政府解决。
(三)经费。
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每年的工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按2009年的基数,由市财政从卫生系统划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按2009年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为人员经费的划转基数,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以2008年实际支出数加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比例的标准核定。区、县(市)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
四、交接方法
(一)人员编制交接。
1.按要求和比例从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人员,按照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在职监督执法人员、在职工勤人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沈阳市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划转移交人员编制名册》,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区县(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核,报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均按市统一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发放数据,经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
(二)资产交接。按照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区县(市)卫生局提出资产交接清单,统一登记、造册,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填列资产无偿转让审批表。经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批准确认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划转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市卫生局,各区、县(市)编委办、人事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划转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划转交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清单、人员划转名单和资产划转清单。
(二)划转交接阶段。划转交接工作由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对各类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后,正式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时间安排。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划转交接工作,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各区、县(市)划转交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此次职能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影响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发扬协作精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保证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理顺工作涉及人员、经费、资产等多个方面,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持工作程序和标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防止借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发生,划转交接期间要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三)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此次划转交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划转交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食品监管职能划转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和资产的实施方案
(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和资产的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和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顾春明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王玲副市长、王英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和各区、县(市)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田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冯连旗担任。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大局、保持稳定的原则。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和人员划转涉及面广,划转人员比较多,又适逢年度工作转换的重要时节,各级部门一定要以大局为重,确保划转交接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国家和省对理顺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有明确要求,市政府也出台了实施意见,市、区两级要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绝不能有任何变通,对执行中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沟通处理。
三是坚持人随事走、比例划转的原则。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机构编制,基本原则是不增加新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实行调剂解决。在原有监管机构中,按照工作量多少和监管工作岗位,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编制和人员一律按比例划转。同时考虑到了划转人员的结构和性别等问题,提出了领导干部、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工勤人员等,均按一定比例划转的意见。
四是坚持积极协作、互相支持的原则。此次理顺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是在卫生和药监系统互谅互让的背景下逐步展开的,下一步的实际操作更涉及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互相沟通协调的力度,及时主动化解遇到的各种矛盾,确保划转交接工作如期完成。
五是坚科学组织、不留遗患的原则。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以有利于工作和队伍建设为基点,思考和把握划转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此次改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编制划转
调整市、区县(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的监管职能,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能及人员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级机构编制及人员均按45%划转,区、县(市)机构编制及人员均按60%划转。机构编制共计划转463名,人员划转426人,其中市级划转编制58名,人员划转54人;区、县(市)划转编制405名,人员划转372人。
四、人员交接
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市)卫生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商一致后,按规定比例提供划转人员名单和人事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划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对涉改单位提出的个别带历史遗留性质的矛盾和问题,人事劳动部门将从加速推进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予以处理和解决。
五、资产交接
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在账资产中(债权债务除外),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全部划转。办公桌椅、电脑、交通工具等其他办公设备按核定的市级45%,区、县(市)级60%的比例划转交接。
市、区县(市)卫生局按照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资产交接清单,统一登记、造册,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填列资产无偿转让审批表。经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批准确认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经费交接
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每年的工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按2009年的基数由市财政从卫生系统划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按2009年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为人员经费的划转基数,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以2008年实际支出数加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比例的标准核定。区、县(市)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
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各区、县(市)上划基数的平均数确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标准,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
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均按市统一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工资发放数据,经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
七、办公用房
新组建的市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区、县(市)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区、县(市)政府解决。
八、时间安排
(一)2009年12月28日,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市级划转交接工作,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人员划转交接工作,1月15日前完成资产划转交接及经费核准确认工作。
1、市编制部门提出划转后的机构设置意见。
2、市卫生局、县(市)卫生局在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商一致后,向人事局提交人员划转名单。
3、市人事部门对划转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划转人员名单,并审核工资。
4、市卫生局、区县(市)卫生局提交资产交接清单。
5、市财政部门核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完成资产划转审批。
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1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沈阳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03-31
-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6部门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实施意见和划转人员及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12-31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9-12-04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2-11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1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12-14
-
2017年11月拟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2017-11-24
-
2017年10月拟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2017-10-26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7-08-31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新增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2017-08-29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医疗保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7-25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5-22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05-11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将心脏瓣膜中异种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纳入限额管理医用材料的通知
2017-03-07
-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16-12-14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6-08-10
-
关于对2015年第一批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初步审查的公示
2015-04-02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6种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