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6-22
/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17-06-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家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加快从医药大省向医药强省转变的重要任务。为完善制药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药研发创新和医药产业提升发展,提升制药行业整体质量和水平,提高群众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一)在2016年3月4日《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四)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应按照公布的评价方法、标准及有关技术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全面开展与参比制剂的比对研究,解决影响仿制药内在质量的关键问题,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参比制剂遴选原则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按照国办发[2016]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国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六)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可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择优、分步、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进度。建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绿色通道,做好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快速审批和通关工作,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一)鼓励我省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批准文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上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试点药品范围包括:国办发[2016]41号文件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已批准上市仿制药,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原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三)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己生产上市许可药品,也可以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其他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企业)生产。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受托企业生产。
(四)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受托企业。
(五)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履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有人与受托企业、经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由各方依法约定。
(六)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6]4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受托企业和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试点工作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推进指导,对试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药品注册申请审核、核查和检验进程。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大鼓励支持力度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我省“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万亿级“大健康产业”的重要内容,对我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从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产业基金、招标采购、医保目录、投融资和落实税收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一)鼓励率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当地企业在全国率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市、县(市、区),省财政按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技术改造,可申请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申请药品持有人。探索试点药品风险救济资金,对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鼓励我省保险机构设立药物研究新险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通注册申报绿色通道,对试点药品优先办理注册受理、检查、认证等。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优先支持企业申报成为该品种药品的持有人。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浙江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溶出曲线研究实验室和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建设。鼓励我省有能力的医疗机构与有研究经验、实力强的合同研究组织(CRO)优势互补,建立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服务省内企业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临床研究者承接仿制药生物等效性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对为本省企业提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试验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研究者,在医院等级评定、绩效考核和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省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所)、科研院所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为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先招标采购和使用。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科学制订药品招标采购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招标时与原研药品同等对待。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规定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目录,与原研药品同质同价,制订与原研药品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同一额度报销。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
(六)落实税收金融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推动金融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精准对接,为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切实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国税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医药产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浙江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宣传培训。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深刻认识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实施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药学会、行业协会等构建公共技术平台,参与评价研究,开展技术交流,举办专业培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解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仿制药生产企业、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技术研究,严格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上市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研究数据规范科学、真实可靠。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要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依法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修订药品说明书、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2
-
2026-09-02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2
-
2026-09-02
-
2026-09-0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家传统特色小吃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12-2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8-11-2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8-0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0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2018-02-2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0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01-0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2-2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2017-11-3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2017-11-2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7-11-2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2017-11-2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0-0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7-08-22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5-11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03-12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
2020-02-12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2020-02-0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02-05
-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2020-02-04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0-01-31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1-3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7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2020-01-26
-
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0-01-0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2020-01-0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9-11-15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9-11-0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19-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