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
2015-10-15
浙工商法[2015]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15-11-15
浙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
浙工商法[2015]9号
2015年10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公正、公平的市场监管执法新形象,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公平公正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综合裁量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和适用裁量基准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程序正当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裁量基准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裁量基准时,要坚持“攻大奸、戒小过”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事项,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事项,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对可以裁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对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对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明确具体适用情形。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同一法律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不安全食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减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自由裁量基准遵从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裁量时可以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自由裁量基准遵从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
1.健全裁量基准的信息公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深化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制度。处罚决定书要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如果在公布的裁量基准之外作出处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3.完善适用裁量基准的监督制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应当在案件核审、陈述申辩复核、案件评查、行政复议及其它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裁量基准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案例指导制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的考评比重。要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辖区行政处罚案件,通报评查结果。要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指导作用,定期汇编、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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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权力清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本意见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权力清单中明确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分期分批制定处罚权力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在制定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时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原意,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体现过罚相当要求,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论证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尽可能做到全面、具体、可操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的各项程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及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省级部门工作,献言献策,出人出力,提供成熟经验,确保制定处罚项目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1月15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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