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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大丰市、建湖县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01-06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大丰市、建湖县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的决定

苏卫应急[2013]1号

2013年1月6日

  盐城市卫生局:

  根据大丰市、建湖县申报,经盐城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推荐,按照《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苏卫应急[2012]18号),我厅组织考核验收组于2012年12月24日-27日对大丰市、建湖县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组听取了大丰市、建湖县关于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工作情况汇报,观看了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120)软件功能演示和创建工作展示,查阅了台帐资料,实地查看了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相关单位。对照《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考核验收组审核了创建工作的基本条件,评估后认为大丰市、建湖县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八个方面均达到《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经研究,我厅决定命名大丰市、建湖县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

  希望大丰市、建湖县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扬创建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长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创建成果长期巩固、不断深化和持续提高,在更高水平上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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