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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2008年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社会处、省卫生厅规财处

正文内容

关于请报送2008年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知

2007年8月16日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社会司通知,今年将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国家安排我省112个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建设项目。经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该项目的实施确定为41个西部比照县(含21个国定贫困县);10个血吸虫重点防治区(彭泽县、瑞昌市、星子县、永修县、九江县、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玉山县、共青城)及1个艾滋病防治示范区(湘东区);4个少数民族乡县(贵溪市、铅山县、青原区、南康市)。每个县限报两个行政村卫生室。

  二、资金投入。21个国定贫困县每个村卫生室国家投入3.5万元,20个西部比照县每个村卫生室国家投入3万元,其余县疫病区和少数民族乡村县每个国家投入2.5万元。

  三、遴选原则和建设内容。项目应选择贫困村、疫病村、少数民族村、偏远山区村,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中央专项投资的村卫生室产权属国家,由所在村委会管理。请各地按照“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申报和实施。

  四、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和卫生局尽快通知有关县、区,由设区市发改委和卫生局将有关申报材料于8月17日前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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