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6]135号
2016年11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在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食药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工作的意见》(苏食药监食通[2016]90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105号),结合农产品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责任,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放心购买。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大中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生鲜店、专卖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与检查考核,分析和评估质量安全潜在风险,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处理相关重大事项等。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提供与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协调建立本辖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各级食药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有效衔接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并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主动向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生产基地、收获时间、产品数量、质量信息等内容。食用农产品通过经纪人收购后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应分别提供产地证明,并如实提供经纪人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由本单位自行出具;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四)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五)销售畜禽产品,应当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应按规定依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证书(加盖获证单位公章)、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四、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一)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协议入市、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检查、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处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报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协议入市。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四)入场审核。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采购协议,可作为购货凭证。
(五)开展检测。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建立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七)信息公示。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统一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九)检查制度。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信息报告。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五、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
(一)证照报备。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的,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农民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向市场开办者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后入场。
(二)完善制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销售活动。
(三)经营场所。保证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租赁仓库的,选择能够保障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四)设施设备。保证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五)进货查验。采购食用农产品,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六)贮存运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保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销售记录。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批发市场内的销售者应使用市场开办者印制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八)定期自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风险处置。不得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置情况。
六、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检验检测体系
食用农产品检测室应实现检测场所、检测仪器、检验人员、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信息化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等“六个”到位,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一)检测室建设要求
1.设立范围。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城区、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100个商(摊)位以上的农村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及食用农产品专营店。
2.基本条件。食用农产品检测室应与经营品种数量和规模相匹配,面积应不小于20㎡,设置在市场的显要位置,配置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等设施,具备统一规章制度,并有明显的标识。在检测室附近醒目处应设立检验结果公示栏。中心城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应全部加入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鼓励其他检测室加入监测信息系统,统一记录台账管理,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电子化管理。
3.人员要求。食用农产品检测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人员数量应与经营品种数量和规模相适应,满足工作需要;检验人员应具备一定食品检验或相关专业基础,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后,统一持证上岗,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检验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
(二)检测工作要求
1.检测室在正常营业日,应每天开展检测工作。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入场检测。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销售者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当地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等情况,开展与经营品种数量、规模相匹配的日常抽样检验,批发市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每天抽样检测样品应不少于30批次,农村农贸市场每天检测不少于10批次。
2.检验品种、项目及方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上年度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分析报告适当调整。检测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无国家规定方法的,由两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检测技术的发展研究出台。当前主要检测品种与项目如下: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苦瓜、结球甘蓝(包菜)、生菜、白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花菜)、芹菜、韭菜、菜豆、豇豆、蕹菜、菠菜等17种蔬菜。检测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草莓、柑橘等品种。检测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食用菌类:双孢蘑菇、鸡腿菇、海鲜菇、白灵菇、金针菇等白色食用菌。检测项目:荧光增白剂。
畜产品类:猪肉、羊肉、牛肉。检测项目:瘦肉精。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中华蟹。检测项目:孔雀石绿、隐色孔雀石绿、结晶紫、隐色结晶紫。
(三)检验结果处置
1.市场检测室在实施快速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货主,一份市场留存备查,建立检验记录台账。
2.及时将结果上传至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同时通过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检测结果。
3.对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根据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对同一产地、同一品种连续3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对该产地同类品种实施3~6个月市场禁入。
4.鼓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补偿保险,合理分担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妥善处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场开办者的抽样检验不合格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通报产地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消费警示;出现同一品种多批次不合格,应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防控系统性风险;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检测费用,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市财政继续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考核奖补、联网监控系统运行、检测技术培训、阳性样品验证、例行监测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发动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制度及其重要意义,广泛普及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发动消费者参与管理,促进销售者守法自律,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组织对各地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扬州城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考核方案,并牵头组织对各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评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