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6-30
甘政办发[2017]11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2017-06-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7]111号
2017年6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甘肃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制定全省疫苗接种方案,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市州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按照《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开展补偿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沟通。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一类和二类疫苗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全省第二类疫苗需求,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甘肃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实施方案》汇总,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形式,确定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和单价;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公开采购供应本地区的接种单位,严禁线下交易。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一类疫苗储存、运输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冷链系统更新计划,及时更新补充,确保一类疫苗全程冷链、安全有效;建立二类疫苗冷链保障供应机制,保证其储存、运输及配送的质量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地要针对一些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舍制定有效措施,保障一类疫苗储存运输。
(三)加强疫苗全程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水平。提升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装备配置水平,扶持疫苗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培育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型人才,提高疫苗检验能力。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控中心要根据全省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城区接种单位在规范化门诊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接种门诊。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市州要结合实际,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推进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预防接种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设立免疫规划科室;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必须具备相应工作条件,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资金,尤其是要将本辖区疫苗冷链系统和预防接种信息化所需的建设、更新和日常运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辖区人口基数,以1元/人的标准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日常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接种单位收取的预防接种劳务费(含储存、运输、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标准,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收费管理。各市州要进一步规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劳务费工作。
(五)加强预防接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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