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5-10-30
津政发〔2025〕13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5-10-3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9年,“区级一平台、街道(乡镇)一阵地、社区(村)一场所”的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形态贯通协调,养老服务要素保障显著增强,“津牌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多元惠老格局更加完善。
到2035年,人人保障、人人享有、人人受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更加成熟,供给高质量、服务多渠道、产品多样化的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协同发展,养老、孝老、敬老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兜底性、普惠型、多元化的天津特色现代化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构建居家养老服务圈
(一)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坚持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养老服务设施挤占、侵占或改作他用。(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织密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区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整合优化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养老服务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养老服务示范、养老服务指导、信息平台等功能。依托养老服务综合体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载体,推进社区(村)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人数较少、面积较小的社区(村)可在党群服务中心设老年活动室,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养老顾问、老年助餐、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服务。(市民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家区域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N家社区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三入四嵌一床位”(入托、入照、入户,嵌餐、嵌智、嵌康、嵌护,家庭养老床位)等综合服务功能,打破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界限,提供居家、社区、机构综合型服务,打通养老服务的“最后一米”。(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四)巩固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的支持政策,发展“家门口”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加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优化社区养老服务。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平台企业,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社区(村)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开展“喘息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分类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推进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等多种方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增强设施服务能力。引导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向周边社区辐射延伸,加强失能、残疾、认知障碍等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鼓励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老年人口较多、养老服务需求集中的农村社区,按照每百名老年人1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少的农村社区,可与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亲友、邻里等社会成员之间开展互助活动,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引导城镇优质资源向农村延伸布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和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养康养服务深度融合。有效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方面优势和作用,推进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探索开展远程诊疗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方便老年人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挖掘养老服务市场潜力
(九)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扩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老年人福利政策落地实施。扩大基础性养老服务供给,强化以失能老年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家庭、社区、康养相贯通。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建设一批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发挥区位优势、供给优势,扎实推动本市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进老年用品产业升级,聚焦医养结合、智慧康养等前沿领域,加强与国内外优质企业合作,促进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活动,释放养老消费潜力。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鼓励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站点。丰富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康养等行业融合发展。吸引内外资来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外资在津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享受同等待遇。做好“康养+”文章,拓展老年旅游服务业态。(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规范化开展“寸草心”、“手足情”志愿助老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强化助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健全完善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机制,激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动力。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权利。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司法局、团市委、市老龄办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推进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建、同质同标的原则,推动本市优质养老资源向京冀延伸布局。探索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三地养老服务异地结算机制。推动完善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机制,持续深化医保、社保、养老等互联互通,重点推进养老政策、项目、人才、医养、区域、行业协同。推动三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标准、数据等衔接互认,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促进三地养老服务项目和资源对接,探索养老服务合作新路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养老服务监管质效
(十三)优化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养老领域政务服务,定期公布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投资指南,跟踪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咨询指导服务。(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质量评价。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一批体现天津特色、适应服务管理要求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全覆盖。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严格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压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对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联合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以及欺老虐老等行为。强化综合监管,创新智能监管,推动养老行业自律。(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养老服务保障要素支撑
(十六)激励人才培优。落实国家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广泛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畅通养老护理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引导养老服务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持证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拓展用地空间。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医养结合项目建设。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养老、医养结合等服务,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财税支持。推动形成多元投入机制,提高养老领域投入的科学性、精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展养老金融。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出台针对养老产业的专项信贷政策,拓宽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加大对养老服务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和养老设施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数智赋能。搭建市级养老服务资源网,打造“津牌养老”智慧服务综合平台,提高养老服务透明度、可及性。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建设多维度数据模型,为强化服务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数智化支撑,推动形成全市养老服务一盘棋、一张网格局。(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议事日程、民生实事项目。市、区两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市、区两级养老服务发展统筹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重点难点项目。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强化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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