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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2-08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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