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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505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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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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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口腔、口咽、下咽或喉)
维贝柯妥塔单抗联合PD-1抑制剂对比PD-1抑制剂单药治疗EGFR阳性且CPS≥1的可切除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癌的Ⅲ期研究:一项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
维贝柯妥塔单抗联合PD-1抑制剂对比PD-1抑制剂单药治疗EGFR阳性且CPS≥1的可切除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癌的Ⅲ期研究:一项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
(一)主要目的: 评估维贝柯妥塔单抗联合PD-1单抗作为围手术期方案(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治疗EGFR阳性且综合阳性评分(CPS)≥1的可切除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LA HNSCC)患者的无事件生存期(EFS),以明确联合方案在改善患者长期预后方面的核心价值。 (二)次要目的: 1.评估维贝柯妥塔单抗联合PD-1单抗作为围手术期方案(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治疗EGFR阳性且综合阳性评分(CPS)≥1的可切除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LA HNSCC)患者的总生存期(OS)、客观缓解率、疾病控制率、主要病理缓解率、病理完全缓解率; 2.评估维贝柯妥塔单抗联合PD-1单抗围手术期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3.评估手术可行性及器官保留率。 (三)探索性目的: 1.探索EGFR表达水平与病理缓解和生存结局的相关性,旨在筛选潜在的优势获益人群; 2.通过对比新辅助治疗前后肿瘤微环境的免疫状态变化,从基础研究层面验证两者联用产生的协同抗肿瘤免疫效应,为联合策略提供理论依据。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采用分层区组随机分组方式,以HPV状态(+/-)为分层因素,进行区组随机化。本研究依托专业中央随机化系统进行随机,随机数字表由统计师在该系统上生成并验证。
开放标签,对评估者设盲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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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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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20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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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未经治疗的、经组织学证实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口腔、口咽、下咽或喉),EGFR阳性,CPS≥1,临床分期(AJCC第8版分期):口咽p16阳性:Ⅲ期(T4N0-2M0);口咽p16阴性:Ⅲ或ⅣA期;喉/下咽/口腔:Ⅲ或ⅣA期。 3.根据外科医生的判断,有资格进行根治性手术。 4.年龄:18岁-75岁。 5.ECOG评分 0 - 1。 6.预期寿命超过 6 个月。 7.根据 RECIST 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8.足够的器官功能,基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检测前 14 天内未收到血液成分和细胞学生长因子): 血红蛋白 ≥ 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清白蛋白 ≥ 28 g/L;总胆红素≤ 1.5 ×正常上限 (ULN);ALT 和 AST ≤ 2.5 × ULN;血清肌酐≤ 1.5 × ULN,肌酐清除率≥ 50 mL/mi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可以筛选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的患者,例如低分子肝素或华法林,INR 在抗凝剂的预期治疗范围内)。促甲状腺激素 (TSH) ≤ULN;如果异常,应检查 T3 和 T4 水平,并可筛查 T3 和 T4 水平正常的患者。 9.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量的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50%。 10.育龄妇女应同意在用药期间和给药后 3 个月内使用避孕措施(例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11.依从性良好。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未经治疗的、经组织学证实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口腔、口咽、下咽或喉),EGFR阳性,CPS≥1,临床分期(AJCC第8版分期):口咽p16阳性:Ⅲ期(T4N0-2M0);口咽p16阴性:Ⅲ或ⅣA期;喉/下咽/口腔:Ⅲ或ⅣA期。3.根据外科医生的判断,有资格进行根治性手术。4.年龄:18岁-75岁。5.ECOG评分 0 - 1。6.预期寿命超过 6 个月。7.根据 RECIST 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8.足够的器官功能,基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检测前 14 天内未收到血液成分和细胞学生长因子): 血红蛋白 ≥ 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清白蛋白 ≥ 28 g/L;总胆红素≤ 1.5 ×正常上限 (ULN);ALT 和 AST ≤ 2.5 × ULN;血清肌酐≤ 1.5 × ULN,肌酐清除率≥ 50 mL/mi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可以筛选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的患者,例如低分子肝素或华法林,INR 在抗凝剂的预期治疗范围内)。促甲状腺激素 (TSH) ≤ULN;如果异常,应检查 T3 和 T4 水平,并可筛查 T3 和 T4 水平正常的患者。9.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量的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50%。10.育龄妇女应同意在用药期间和给药后 3 个月内使用避孕措施(例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11.依从性良好。;
请登录查看1.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2.对 PD-1 抑制剂过敏史。 3.过去 5 年内或入组时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以及甲状腺状瘤除外。 4.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化疗或放疗等) 导致的遗留毒性反应(脱发、疲乏和 2 级甲减除外)或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测异常值高于 1 级 (CTCAE v5.0)。 5.不受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例如 :(1) NYHA II 级或更高级别的心力衰竭,(2) 不稳定型心绞痛,(3) 1 年内心肌梗塞,以及 (4) 患有临床显着室性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需要干预。 6.≥2 级的周围神经病(依据 CTCAE 5.0)。 7.入组前 3 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输液港或 PICC 导管源性的血栓除外)。 8.活动性出血、凝血障碍病史或接受香豆素抗凝治疗的患者。 9.已知对 维贝柯妥塔单抗 的任何成分或辅料(一水合柠檬酸、二水合柠檬酸钠、二水合海藻糖、氯化钠和聚山梨酯 80)有过敏反应,或已知对其他既往抗 EGFR 药物(包括试验用研究药物)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3 级的过敏反应。 10.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 在当前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接受的任何研究药物。 b. 同时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随访期间的干预。 c.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每天超过 10 毫克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但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局部炎症和预防过敏或恶心和呕吐除外。 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部分使用剂量大于每天 10 毫克芬太尼当量的类固醇和肾上腺皮质类固醇替代品。 d.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 e. 初次使用研究药物后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 11.严重感染(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大于 2 级),例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和感染合并症,发生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基线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或感染症状和体征,或表明需要口服或静脉内抗生素治疗(不包括使用预防性抗生素)。 12.既往有或合并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合并呼吸衰竭、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3.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综合征的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排除成年后不需要任何干预的白癜风或治愈的儿童哮喘/过敏患者。 14.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 阳性状态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病,或器官移植和骨髓移植史。 15.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的活动性结核病感染患者,或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病感染史的患者,或 1 年前有活动性结核病感染史且未接受正式治疗的患者。 16.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 或 10,000 拷贝/mL)或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测阳性且 HCV RNA 高于检测下限)。 17.未控制的胸腔、腹腔、盆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每月需要≥1 次引流。 18.已知的精神药物滥用、酗酒和药物使用史。 19.根据研究人员的判断,不适合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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