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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8874】一项在2岁至<16岁难治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乌帕替尼与托法替布对照组的有效性、安全性特征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1887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2-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难治性活动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2岁至<16岁难治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乌帕替尼与托法替布对照组的有效性、安全性特征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比较乌帕替尼与托法替布在治疗难治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儿童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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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乌帕替尼与托法替布在难治性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患者中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特征,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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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随机序列由独立统计学人员采用计算机程序生成,确保可复现性。随机列表由牵头单位独立研究人员进行管理。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2-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知情同意:受试者和/或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并且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自愿签署由独立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后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目期(和适用法规要求的未成年人同意书)。 2.人口统计和实验室评估: (1)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基线时年龄为≥2周岁且<16周岁。 (2)筛选时总体重>10 kg。 (3)实验室检查值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符合以下标准: 1)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0×基于年龄和性别的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2)肾功能正常;白细胞总数(WBC)≥3.0×10^9/L; 3)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2.0×10^9/L; 4)血小板计数(PLT)≥100.0×10^9/L; 5)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75×10^9/L; 6)血红蛋白(Hb)≥90g/L。 3.疾病/病情活动度: (1)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至少6周根据2001年ILAR标准或2018年PRINTO标准被诊断为sJIA,发病年龄在≥2周岁、<16周岁。根据两种标准的定义,受试者不得患有sJIA以外的任何类型的JIA,且不得有sJIA以外的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史或现病史。 (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必须对糖皮质激素且IL-6抑制剂治疗不耐受或应答不足。 (3)受试者必须患有活动性sJIA: 患者就诊时±14天内的任何一天发热超过38℃,且红细胞沉降率(ESR)或C反应蛋白(CRP)>正常值范围上限(ULN),伴或不伴至少2个活动性关节。 4.首次符合对糖皮质激素且IL-6抑制剂治疗不耐受或应答不足的活动性sJIA受试者即可进入筛选期。受试者和/或监护人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并且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5.研究者详细询问并记录受试者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结核感染筛查和12导联心电图检查结果,确定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筛选期内符合所有入排标准时可开始加用研究药物。 6.既往与合并用药: (1)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不得接受任何具有化学或生物学性质的试验用药物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或既往入组本研究。 (2)允许正在使用以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在基线前完成洗脱期:托珠单抗:≥4周,依那西普:≥2周,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赛妥珠单抗、戈利木单抗、阿巴西普和依奇珠单抗:≥4周。 (3)如果基线时合并使用甲氨蝶呤(MTX)治疗,允许口服或皮下注射,推荐剂量每周10~15 mg/m^2,并在基线访视前稳定给药至少4周。 (4)如果基线时合并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允许使用剂量<1mg/Kg,或最大治疗总量不超过40mg或等效治疗,并在基线访视前稳定给药至少3天。研究期间糖皮质激素减量方案参见。 (5)如果洗脱期需合并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治疗,允许规律使用,如每8小时一次(q8h)或每6小时一次(q6h);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后,允许按需使用解热药。 (6)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强效细胞色素 P450 3A (CYP3A) 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强效 CYP3A 诱导剂(常用的强效 CYP3A 抑制剂和诱导剂示例,参见研究者方案)。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使用对 CYP3A 有未知影响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 (7)如果受试者和研究者选择接种活疫苗,则这些疫苗接种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完成。允许根据当地实践指南,在研究前或研究期间接种灭活疫苗。;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在基线前3个月内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全身性疾病和/或疑似/即将发生的或活动性的MAS。 2.既往接受过口服JAK抑制剂治疗,包括试验药物乌帕替尼(例如,市售乌帕替尼 [瑞福®]、托法替布 [尚杰®]、芦可替尼 [捷恪卫®]),巴瑞替尼[艾乐明®]、peficitinib [Smyraf®]、阿布昔替尼 [希必可®]、和 filgotinib [Jyseleca®])。 3.实验室检查值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评估期内存在以下情况: (1)血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基于年龄和性别的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2)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存在导致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肾功能异常情况;  (3)白细胞总数(WBC)<3.0×10^9/L; (4)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2.0×10^9/L; (5)血小板计数(PLT)<100.0×10^9/L; (6)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75×10^9/L; (7)血红蛋白(Hb)<90g/L。 4.合并以下感染或严重感染的受试者: (1)一次或多次发作的带状疱疹; (2)一次或多次发作的播散性单纯疱疹(包括疱疹性湿疹); (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为经证实的抗HIV抗体(Ab)检测结果呈阳性; (4)活动性TB、未经治疗的潜伏性TB或经胸片X片、PPD试验、T-spot等检测无法排除TB可能; (5)基线访视前30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感染的判断需经研究者复核),或基线访视前14天内需要口服/肌内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6)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存在导致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 (7)基线前<4周内出现临床严重感染; (8)受试者存在以下乙型肝炎病毒(HBV)相关证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对于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受试者(以及对于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阳性[+]的受试者,如果有当地要求)的HBV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定性检测具有可检测到结果; ⑨受试者存在以下丙型肝炎病毒(HCV)相关证据:在任何具有抗HCVAb的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核糖核酸。 5.受试者患有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障碍: (1)对研究药物组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存在过敏反应或显著过敏的病史; (2)近期(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风险较高的任何状况; (3)有胃肠道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所致除外)、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判断,GI穿孔风险显著增加; (4)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不用排除有胃束带术/胃分段术史; (5)存在恶性肿瘤病史。 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基线时妊娠检测为阳性,或妊娠检测结果不明确且无法排除妊娠可能的受试者。 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或存在有任何理由使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接受研究药物给药或因参加研究而面临风险,将不被纳入本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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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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