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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02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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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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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
一项评估利奈唑胺片治疗神经梅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随机、开放标签、双臂、非劣效性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利奈唑胺片治疗神经梅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随机、开放标签、双臂、非劣效性临床研究
1.主要目的 评估利奈唑胺相较于标准治疗注射用青霉素钠治疗在实现神经梅毒的临床、脑脊液及血清学复合治愈终点的非劣效性。 2.次要目的 (1)评估利奈唑胺与注射用青霉素钠治疗相比的临床、脑脊液和血清学治愈率。 (2)评估利奈唑胺与标准注射用青霉素钠治疗相比的临床、脑脊液和血清学方面的治愈时间进程。 评估利奈唑胺治疗与标准注射用青霉素钠相比治疗神经梅毒的安全性。 (3)评估随机分配至利奈唑胺组的18名参与者体内利奈唑胺的药代动力学(PK)参数,包括基于实测药代动力学特征数据得出的 24 小时曲线下面积(AUC24h)及脑脊液与血药浓度比。 3.探索性目的: (1)鉴定梅毒螺旋体与神经梅毒临床表现相关的基因组学特征(基因组学)。 (2)鉴定与神经梅毒临床表现相关的抗原及宿主对梅毒螺旋体的体液免疫应答(蛋白质组学)。 (3)获取生物样本用于进一步研究。
随机平行对照
Ⅱ期
随机序列由独立统计学家预先生成,并通过交互式网络应答系统(IWRS)进行管理和执行。以1:1比例将参与者随机分组,每个区组包含6名参与者。
由于干预组和对照组的给药方式、给药途径和治疗持续时间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无法进行盲法。但统计学分析将采用盲法。统计学家将不知道参与者被分配到哪个治疗组。
欧洲研究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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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202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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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参与研究的资格,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筛查访视时年龄为 18 至 70 周岁(含18及70周岁),性别不限。 2.诊断为无症状、症状性神经梅毒、眼梅毒或耳梅毒,包括下列情况之一(有关诊断标准、临床表现及具体评估的详细信息,参见研究方案附录4): (1)无症状神经梅毒伴治疗失败:早期或晚期梅毒患者经规范治疗后,在排除再感染可能后,分别于1年或2年内血清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apid plasma reagin,RPR)或血清甲苯胺红 非加热血清试验(toluidine red unheated serum test ,TRUST)滴度未实现四倍下降,和/或高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风险(CD4+ T 细胞计数<350个/μL且 RPR/TRUST≥1:32); (2)脑膜神经梅毒:症状性脑膜炎和/或颅神经麻痹; (3)脑膜血管梅毒; (4)实质性神经梅毒:麻痹性痴呆。 (5)脊髓神经梅毒:脑脊膜脊髓炎、横贯性脊髓炎、树胶肿、神经根病、脊髓痨。 (6)混合型神经梅毒:血管性神经梅毒与实质性神经梅毒。 (7)眼梅毒,经过眼科医生确认; (8)耳梅毒,经过耳科医生确认。 3.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4.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应在治疗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禁欲、激素避孕、宫内节育器 [IUD]、或自身或伴侣存在解剖结构或功能异常所致的不育)。 6.青霉素皮试阴性。 7.HIV阴性或阳性参与者均可入组。其中,HIV阳性者需已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至少3个月,且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 8.实验室血液检测确诊梅毒 梅毒螺旋体和非梅毒螺旋体检测均为阳性且非梅毒螺旋体检测滴度≥1: 8。若为实质性或脊髓神经梅毒,即使滴度<1:8,但存在符合神经梅毒的MRI异常表现时亦可。* 9.实验室脑脊液确诊神经梅毒 (1)对于非HIV患者,至少符合以下3 项实验室标准中的 1 项: o 脑脊液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 Venereal Disease Research Laboratory test, VDRL)/RPR/TRUST阳性 o 脑脊液白细胞计数>5 个/ μL o 脑脊液蛋白浓度>45mg/dL (2)在 HIV 患者中,由于 HIV 本身会导致轻微的脑脊液细胞增多,至少符合以下4项实验室标准中的 1 项: o脑脊液VDRL/RPR/TRUST阳性 o脑脊液白细胞计数>20个/ μL o脑脊液白细胞计数>5个/ μL且CD4+ T 细胞计数<200个/ μL o脑脊液白细胞计数>5个/ μL且CD4+ T 细胞计数≥200个/ μL且CSF梅毒螺旋体检测为阳性 在眼梅毒或耳梅毒(无论是否感染HIV)的诊断中,若临床表现符合疾病特征,则无需强制要求脑脊液(CSF)实验室检测结果呈阳性。然而,若存在CSF异常,该结果可用于评估治疗效果。 *非梅毒螺旋体试验滴度阈值设定为1:8,用于确认活动性感染并实现治疗反应的可靠血清学监测。采用≥1:8的临界值可准确评估主要疗效终点(定义为随访时非梅毒螺旋体滴度下降≥4倍)。当滴度较低(<1:8)时,因血清固定状态可能持续存在且无显著变化,这将为结果解读引入干扰因素。;
请登录查看1.已知对利奈唑胺、青霉素和/或赋形剂过敏,尤其是已知对青霉素、头孢菌素或其他β-内酰胺药物过敏和/或对大豆或花生过敏。 2.乳糖或半乳糖不耐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 3.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或随访期间怀孕。 4.目前正在接受治疗的药物可能与研究药物发生相互作用(见研究计划的附录表2)。 5.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至少30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研究性化学或生物制剂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 6.在随机分组前 1 周内服用过任何具有潜在抗梅毒螺旋体活性的抗生素例如β内酰胺类(如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或在随机分组前 2 周内肌肉注射过青霉素。 7.骨髓抑制,定义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o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00/μL o 血红蛋白<9 g/dL o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8.医生认为MRI 或其他检查结果提示参与者的症状存在与神经梅毒无关的其他潜在病因。 9.认知功能受损、意识模糊状态,或经医生判断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知情同意或无法依从研究程序的情况。 10.重度免疫抑制:具体包括:①晚期HIV感染者(即患有艾滋病界定疾病者);②当前正在接受化疗者;③正在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且剂量相当于泼尼松≥20毫克/天、持续超过2周者。设定此项排除标准,旨在最大程度降低参与者的安全风险,并避免因免疫状态差异对免疫反应及治疗结果的评估造成混杂效应。然而,HIV感染已得到控制者(即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病情稳定,且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可被纳入研究;因为已有公开证据表明,此类患者对于神经梅毒治疗的临床反应与普通患者相当。 11.活动性或未充分治疗的肺结核。 12.当前或过去一年内有晚期恶性肿瘤病史。 13.高血压未控制的患者、嗜铬细胞瘤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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