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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2242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AMT-116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AMT-116
2026-06-05
CXSL2600301
肺癌
一种抗体偶联药物和依沃西单抗联合在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一项评估 AMT116联合依沃西单抗(AK112)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疗效的开放性、多中心的Ib/II期研究
200233
. 评估AMT-116联合AK112在晚期NSCL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Ⅱ期联合推荐剂量(RP2CD) . 评估AMT-116联合AK112在晚期NSCLC受试者中的疗效 . 评估AMT-116在晚期NSCLC受试者中的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和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5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研究愿意并能够提供本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2.筛选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4.Ib期:局部晚期/转移性NSCLC,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均可入组; II期: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非鳞状细胞NSCLC,EGFR野生型且ALK融合基因阴性。 II期: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鳞状细胞NSCLC,已知的EGFR野生型且ALK融合基因阴性。 II期:队列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非鳞状细胞NSCLC,且具有EGFR突变。;5.受试者应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分。;7.预期生存期≥12周。;8.受试者必须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输血小板、血小板生成素(TPO)、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等;9.育龄期女性(指性成熟、未接受手术绝育或未自然绝经至少连续12个月的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至少12周内,采用两种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肠胃外或植入式激素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法、伴侣使用乳胶避孕套或输精管结扎术)。育龄期女性必须在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10.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至少12周内使用乳胶避孕套(即使已成功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至少12周内不捐献精子;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捐献卵子。;
请登录查看1.组织学病理存在小细胞癌成分。;2.II期队列1和队列2需排除已知的EGFR敏感突变、ALK融合阳性、BRAF V600E突变阳性、ROS1融合阳性、MET14外显子跳跃突变、NTRK融合阳性或RET融合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3.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CD44v9的治疗或基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为毒素的ADC治疗。;4.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生物制剂等;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类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以及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制品。;5.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接种。;6.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至少2周前接受用于控制症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7.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及抗肿瘤坏死因子[抗-TNF]药物)。;8.既往治疗所致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9.既往治疗出现过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3级irAE或任何级别的心脏、神经或眼部irAE(包括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不包括可通过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受试者。;10.已知存在有症状的或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但未治疗的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1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除入选诊断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或手术后尚未完全恢复;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重大创伤性损伤;或在受试者预期参与研究的时间内或末次给药后4周内计划进行手术。;13.既往有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需要使用类固醇,或当前患有ILD/肺炎,或疑似ILD/肺炎(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组织性肺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或其他在基线时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14.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15.在过去2年内,患有活动性或既往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6.现患或既往有炎症性肠病病史(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17.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既往史。;18.患有严重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的受试者。;19.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不可控的胸腔积液或需要重复引流的腹水。;20.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患有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脓毒症或重症肺炎。;21.腹部瘘、气管食管瘘和女性生殖器瘘(例如膀胱阴道瘘、输尿管阴道瘘和膀胱阴道瘘等)、胃肠穿孔或腹部脓肿病史,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胃肠梗阻的风险因素。如果瘘管或穿孔已经通过切除或修复得到治疗,并且经研究者评估疾病已完全康复,则受试者可以入组。;22.受试者存在不可控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精神疾病或可能限制研究依从性的情况,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研究判断或妨碍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完成的其他合并疾病或状况。;23.患有已知的免疫抑制性疾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24.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不可入组,除非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和HCV RNA检测能明确排除需要乙肝或丙肝抗病毒治疗的活动性感染(HBV DNA≥1000 cps/mL或200 IU/mL);25.已知存在活动性结核病(TB);疑似活动性结核病需经临床检查排除。;26.有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27.已知对研究药物有速发型或迟发型超敏反应,或过敏体质,或对任何研究药物或辅料成份过敏。;28.妊娠(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测试阳性)和哺乳期妇女。;29.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遵循方案流程。;30.受试者给药前一周及研究中需要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31.任何其他疾病、代谢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怀疑为禁忌使用研究药物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和研究结果解释或使受试者处于并发症高风险的疾病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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