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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070
进行中(尚未招募)
Zasocitinib胶囊
化药
Zasocitinib胶囊
2026-03-20
JXHL2500355
中度至重度化脓性汗腺炎
一项评估 Zasocitinib 治疗中度至重度化脓性汗腺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的 Ⅱ 期试验
一项评估 Zasocitinib 治疗中度至重度化脓性汗腺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的Ⅱ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
200126
这是一项Ⅱ期概念验证、随机、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旨在评价 Zasocitinib 在中度至重度 HS 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5 ; 国际: 9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意愿: 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理解并完全遵守所有试验程序和要求(包括使用数字工具和应用程序)。;2.2. 在开始任何试验程序前,受试者已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和任何要求的隐私授权。 疾病特征:;3.3. 受试者在筛选前必须有化脓性汗腺炎(HS)的体征和症状至少6个月,并且在筛选访视时诊断为HS(由皮肤科医生确认),在筛选前有2个月的稳定的 HS 体征和症状,由研究者通过面谈或病史确定。;4.4. 受试者应在至少2个不同的解剖区域有 HS 病灶,在筛选和第1天,其中一处必须至少为 Hurley Ⅱ 期或 Ⅲ 期。;5.5. 受试者在筛选和第1天必须有总计≥5处炎症性病变(即脓肿数量加炎症性结节数量)。;6.6. 经主要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必须有既往口服抗生素治疗 HS 的疗效不佳病史或在其口服抗生素治疗过程中表现出复发、不耐受或存在禁忌症。;7.7.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在欧盟(EU)/欧洲经济区(EEA),对于65岁或以上的受试者,研究者必须记录到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以证明受试者入选试验的合理性。;8.8. 受试者符合以下避孕要求: a) 有妊娠可能的个体,目前已手术绝育; 或 b) 实验室确认绝经后状态的无生育能力的个体(定义见第13.1.1节); 或 c) 有妊娠可能的个体,如果与未绝育且能产生精子的个体具有性生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整个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1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出生时指定为男性的受试者需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在 EU/EEA 中,对于选择使用激素避孕作为高效避孕方法的受试者,研究者必须在筛选时和试验期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获益-风险评估并记录到有利结果,以证明受试者入选试验的合理性。 注:口服激素避孕药可能易与Zasocitinib发生相互作用,从而降低避孕方法的有效性。因此,如果受试者正在使用口服避孕药,并且如果受试者与有生育能力的伴侣具有性生活,则应在治疗期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0天内使用第二种高效或有效的避孕方法。建议使用屏障法,最好使用男用避孕套。;9.9. 根据截至2023年03月10日欧洲委员会关于最大限度降低 JAK 抑制剂严重副作用风险措施的决定(EMA/142279/2023)以及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关于 Janus 激酶(JAK)抑制剂的指南:截至2023年04月26日降低重大心血管事件、恶性肿瘤、静脉血栓栓塞、严重感染和死亡率增加风险的新措施(药物安全性更新第16卷第9期),对于 EU/EEA 的受试者,研究者必须没有理由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会因此面临风险。;
请登录查看1.目标疾病相关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在筛选或第1天时的引流窦道计数>20。;2.2. 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 HS 评估的任何其他活动性皮肤病或病症(例如,细菌性蜂窝织炎、念珠菌性间擦疹、广泛性湿疣),或受试者出现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试验评估的伴随共患皮肤病。;3.3. 受试者被诊断为结节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活动性炎症性肠病。;4.4. 受试者被诊断为 HS 以外的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5.近期/并发感染性疾病的排除标准: 5. 结核病(TB): a) 受试者有活动性 TB 感染史(无论治疗状态如何)。 b)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活动性 TB 的体征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慢性发热、慢性排痰性咳嗽、盗汗或体重下降)。 c) 受试者有潜伏性结核感染(LTBI)证据,表现为QuantiFERON(QFT)结果阳性或2次 QFT 结果为“不确定”,且没有记录显示受试者接受过适当的 LTBI 预防性治疗,或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开始适当的 LTBI 预防性治疗。如果受试者无活动性 TB 的体征/症状且无活动性 TB 病史记录,则仍有资格参加研究,且须(1)受试者可提供既往和完整的 LTBI 治疗记录(根据当地现行指南,持续时间和类型适当)或(2)受试者的 QFT 结果为阳性或2个 QFT 结果不确定,但在第1天前至少2周已开始预防治疗(根据当地现行指南,持续时间和类型适当)。在EU/EEA,无论预防性治疗状态如何,有 LTBI 证据的受试者必须获得感染性疾病或其他结核病的专科医生(例如,肺科医生)的批准才能参加试验。 注:TB 预防性治疗方案应根据当地指南给药;然而,由于其与 Zasocitinib 的潜在相互作用,不应使用利福平。对于异烟肼单药治疗,应使用至少6个月。TB 检测应使用QFT-TB Gold并提交至中心实验室进行,除非当地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其他或额外检测。国家特定要求见附录13.4。 d) 受试者在筛选期间或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检查、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或其他提示当前活动性 TB 证据或活动性 TB 病史的胸部成像。无论 QFT-TB Gold结果如何,所有受试者均需要进行X线检查,除非受试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正常。;6.6. 疱疹感染: a) 受试者在筛选时或第1天有活动性疱疹病毒感染,包括带状疱疹或单纯疱疹1型和2型(通过体格检查和/或病史证实)。 b) 受试者有严重疱疹感染史,包括任何播散性疾病发作,多皮区带状疱疹、疱疹性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定义为2年内发作2次)。;7.7. 非疱疹性病毒性疾病: a) 受试者存在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且 HCV RNA 确证性检测结果呈阳性(核酸检测或聚合酶链反应 [PCR])。在EU/EEA,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总抗 HCV 抗体呈阳性,但经 PCR 检测证实未检出HCV RNA,则将每3个月评估一次 HCV RNA PCR 检测,直至试验结束(EOT)。 b) 受试者存在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HBsAg 不确定、存在HBV DNA(不考虑血清学结果)、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而HBsAb(HBcAb+和HBsAb-)未同时阳性。在EU/EEA,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总抗 HBc 抗体呈阳性,但经 PCR 检测证实未检出HBV DNA,则受试者将每3个月重复进行 HBV DNA PCR 检测,直至EOT;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抗 HBsAb 呈阳性,但经 PCR 检测证实未检出HBV DNA,除非受试者有病史记录证明完成 HBV 疫苗接种,否则受试者将每3个月重复进行 HBV DNA PCR 检测,直至EOT。注:对于有乙型肝炎筛查指南的其他国家,可根据当地法规或国家标准治疗进行筛查。 c) 无论病毒载量如何,受试者的血清学 HIV 结果均呈阳性。;8.8. 其他感染性疾病: a)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受试者在第1天前10天内有活动性感染或发热性疾病史。 b) 受试者在第1天前30天内有提示全身性或侵袭性感染的症状史。 c) 受试者有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史,在第1天前8周内需要住院或接受静脉(IV)抗菌治疗,或在第1天前30天内接受口服抗菌治疗。 d) 受试者有慢性或复发性细菌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盂肾炎或膀胱炎、慢性支气管炎/肺部炎症、骨髓炎或慢性皮肤溃疡(HS临床结果部分除外)/感染或真菌感染(甲真菌病除外)。 e) 受试者有关节假体感染史,除非在第1天前至少60天取出或更换假体。 f) 受试者有机会性感染史(例如,耶氏肺孢子虫肺炎、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 g) 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发生细菌感染,但未接受治疗。;9.非感染性疾病排除标准: 9. 受试者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不稳定临床状况的证据(例如心血管、肾脏、肝脏、血液、胃肠道、内分泌、肺部、神经、营养、眼科或免疫系统症状)或生命体征/体格/实验室/心电图 (ECG) 异常,导致研究者认为其会使受试者面临过度风险,或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 a)受试者有已知或疑似免疫力受损的状况/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或脾切除术史。 b)受试者有新发或不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斑秃、狼疮、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类风湿性关节炎) c)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 d)受试者在筛选时患有不稳定、控制不佳或重度高血压,通过2次重复评估证实。 e)受试者有纽约心脏病协会标准定义的 Ⅲ 级或 Ⅳ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 f)受试者有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史。 g)对于患有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其他肺部疾病的受试者,受试者在过去3个月内住院,曾经需要插管治疗,目前需要口服皮质类固醇,或在第1天前6个月内需要口服超过1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 h)受试者有以下任何心血管疾病史: 筛选前6个月内新诊断为房颤、或房颤伴快速心室率反应发作或伴其他心律失常、非急性心脏原因住院(例如,起搏器植入)、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任何脑血管事件、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史。但是,如果研究者确认受试者没有其他合适的治疗,并且该事件发生已至少6个月,则受试者可以入组;在EU/EEA,研究者必须记录到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 i)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严重/控制不佳的精神疾病。 j)受试者在过去5年内有实施自杀行为史或主动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或在过去6个月内诊断为重度抑郁或其他不稳定精神疾病,基于:(1)病史;或(2)C-SSRS记录:在筛选或第1天时,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关于参加研究前的过去5年内的自杀意念问题4或5回答“是”;或(3)研究者在临床上认为有自杀风险,或研究者认为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影响其遵守试验程序的能力。 k)受试者在筛选或第1天时的8项患者健康问卷-8(PHQ-8)评分为15分或以上。 l)受试者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有活性物质滥用史或药物滥用史。;10.禁止的治疗:排除和洗脱期。 10. 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 HS 手术治疗。;11.11. 受试者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任何生物制剂或其生物类似药: a) 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IL-12/-23、IL-17或 IL-23 抗体(例如,乌司奴单抗、司库奇尤单抗、比美吉珠单抗、替瑞奇珠单抗、依奇珠单抗或古塞奇尤单抗)。 b) 第1天前2个月内接受过 TNF 抑制剂(例如,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或培塞利珠单抗)。 c) 第1天前3个月内使用过调节整合素通路以影响淋巴细胞转运的药物(例如,natalizumab)或调节 B 细胞或 T 细胞的药物(例如,alemtuzumab、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d) 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其他免疫细胞耗竭治疗。 e) 第1天前4个月内既往暴露于 IL-36 受体抑制剂,包括佩索利单抗。 f) 第1天前28天内针对HS接受过新的激素治疗。 g) 第1天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抗生素治疗。 注:第1天访视前接受允许的抗生素合并治疗且剂量稳定4周的受试者可纳入试验。受试者应维持允许的抗生素合并治疗稳定剂量至少4个月。更多详细信息参见第6.8.2节。 h) 第1天前2周内接受过 Kenalog 病灶内注射。 i) 第1天前2周内接受过外用类固醇或外用抗生素治疗 HS。 注:受试者可继续局部清洗(过氧化苯甲酰、氯己定、吡硫鎓锌或稀释漂白剂)。 j) 第1天访视前72小时内接受过阿片类镇痛药或其他镇痛药合并治疗 HS 疼痛。 注:允许合并使用非阿片类镇痛药治疗非 HS 引起的慢性疼痛,只要其剂量在第1天前已保持稳定14天,且预期至少保持稳定至第16周。 k) 第1天前4周内接受过 JAK 抑制剂治疗。 第1天前不符合上述禁用药物的洗脱期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的受试者将被排除。;12.12. 与暴露相关的排除: a) 既往 JAK 抑制剂治疗失败史。 b) 受试者既往暴露于 Zasocitinib (也称为TAK-279;NDI-034858)或其他酪氨酸激酶 2(TYK2)抑制剂(包括氘可来昔替尼),或受试者参加过任何包含 TYK2 抑制剂(例如,氘可来昔替尼、布瑞昔替尼、VTX958、GLPG3667)的试验,除非受试者有试验后揭盲记录证实受试者未接受 TYK2 抑制剂。 c) 受试者对 Zasocitinib 或其任何辅料过敏。 d) 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使用过对 HS 有直接治疗作用或可能影响 HS 表现的任何系统性治疗(包括口服、IV、肌内、关节内、鞘内或病灶内皮质类固醇;口服维甲酸类药物;免疫抑制/免疫调节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6-硫鸟嘌呤;巯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羟基脲;环孢素;柳氮磺吡啶;富马酸衍生物;螺内酯;秋水仙碱;JAK抑制剂;阿普米司特)。 注:允许使用鼻内皮质类固醇、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以及含皮质类固醇的滴眼液和滴耳液。 e) 受试者在第1天前6个月内使用过来氟米特。 f) 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使用过植物制剂(例如,草药补充剂或传统药物,包括来源于植物、矿物质或动物源性传统中药)治疗HS或其他免疫系统疾病。国家特定要求见附录13.4。;13.其他禁用的合并用药排除标准: 13. 在试验期间,受试者因免疫相关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需要接受系统性治疗,非甾体类抗炎药除外。;14.14. 受试者患有原发性免疫抑制疾病,包括器官移植后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或接受过脾切除术。;15.15. 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接受过锂剂、抗疟药或肌内注射金制剂治疗。;16.16.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系统性强效/中效细胞色素 P450 (CYP) 3A4 抑制剂(如伊曲康唑)或系统性强效/中效 CYP3A4 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或苯妥英)治疗,或在第1天前4周或诱导剂/抑制剂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系统性强效/中效 CYP3A4 抑制剂或系统性强效/中效 CYP3A4 诱导剂治疗,或预期在试验期间需要接受强效/中效 CYP3A4 诱导剂或抑制剂治疗(见附录16.1)。;17.17. 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接种过任何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18.18. 受试者在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试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疗。;19.19. 受试者有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药物或器械)的参与史或在第1天前3个月内或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试验性治疗,以较长者为准,除非受试者有试验后揭盲记录证实其未接受活性治疗或药物。;20.20.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研究药物或器械,或在第1天随机化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药物或器械。;21.21. 受试者目前正在入组一项临床试验,或预期在试验过程中入组一项临床试验。;22.a) 实验室/体格检查排除标准: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 ECG 异常具有临床意义,并且受试者如果参加试验,将会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23.23. 基于以下参数,受试者在入组前肾功能、肝功能或胰腺功能不全: a) 总胆红素(非结合和/或结合)> 1.5×正常范围上限(ULN),除非受试者患有已知可解释胆红素升高的 Gilbert 综合征,或 b) 血清 ALT 或AST > 3×ULN,或 c) 肌酐 > 1.5×ULN。 注:研究者可酌情对受试者进行复检(1次),以符合入组资格标准。 d) 根据 Cockcroft-Gault 计算,估计的肌酐清除率 < 45 mL/min。 e) 脂肪酶和/或淀粉酶升高 > 2×ULN。 f) 有慢性胰腺炎或近期急性胰腺炎病史(< 60天/未完全缓解)。;24.24.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具有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值: a) 血红蛋白<9.0 g/dL(<90.0 g/L)。 b) 白细胞绝对计数<3.0 × 109/L(<3000/mm3)。 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 × 109/L(<1000/mm3)。 d)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 × 109/L(<500/mm3)。 e) 血小板计数<100 × 109/L(<100,000/mm3)。 f) 促甲状腺激素(TSH)(>10 mIU/L)或游离 T4 或 T3 超出正常参考范围。注:允许受试者在治疗后接受重新筛选。 g) 甘油三酯水平≥750 mg/dL(≥8.5 mmol/L)。 h) 肌酸磷酸激酶(CPK)> ULN。CPK 可重复测量一次;如果重复测量值为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CTCAE)1级或以下(或≤2.5×ULN)且不高于初始值,则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研究者应评估受试者可能影响 CPK 水平的调节因素,包括合并用药或剧烈运动。 i) 受试者有任何其他重大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本试验的风险不可接受。 j) 受试者不耐受静脉穿刺或无法进行静脉穿刺。;25.过敏和药品不良反应排除: 25. 受试者有严重药物过敏史(如速发过敏反应)。;26.26. 受试者已知或疑似对 Zasocitinib 或其任何成分过敏。;27.其他排除标准: 27. 受试者的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妊娠,包括计划捐献卵子(卵子)或精子,或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28.28. 受试者在第1天前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29.29. 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临床试验期间或血库捐献时)提供超过 500 mL 血液或血浆,或计划在试验过程中献血。;30.30. 受试者因精神疾病或身体疾病(例如,传染病)而被强制住院接受治疗,或根据司法或行政当局下达的命令而被送往惩戒机构(例如,监狱)。;31.31. 受试者是研究中心的员工或直系亲属(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与参与本项试验的研究中心员工有依赖性关系,或者可能在胁迫下同意参加试验。;32.32. 在德国,受试者不能提供知情同意或以其他方式符合《防护电离辐射有害影响及辐射防护条例》第136节或第137节中的标准。;33.33. 排除筛选访视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除非恶性肿瘤为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已成功治疗并视为治愈的原位宫颈癌;在EU/EEA,研究者必须记录到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34.34.物质使用障碍和/或烟草使用障碍的病史或当前状态。对于过量饮酒或目前吸烟或使用咀嚼烟草或有长期吸烟史(≥20包年)或咀嚼烟草使用史的受试者,研究者必须记录到有利的获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明受试者入选试验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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