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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990】Zasocitinib 治疗非节段型白癜风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4990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TAK-279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Zasocitinib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2-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500323;JXHL2500324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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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非节段型白癜风

试验通俗题目

Zasocitinib 治疗非节段型白癜风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评价Zasocitinib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 期、多中心、随机、安慰剂对照、双盲、剂量范围研究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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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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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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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非节段型白癜风成人受试者中评价第24周时Zasocitinib相比安慰剂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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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 ; 国际: 2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2-0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受试者才有资格参加本试验: 受试者意愿: 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愿意且能够理解并完全遵守试验程序和要求(包括数字工具和应用程序)。 2. 在开始任何试验程序之前,受试者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提供任何要求的隐私授权。;2.疾病特征: 3. 受试者在筛选和第1天时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F-VASI≥0.5且5≤T-VASI≤50。由独立中心审查委员会核实筛选时研究中心评估的F-VASI≥0.5。;3.年龄和生育状态: 4.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至≤75岁 5. 受试者符合以下避孕要求: 具有生育能力的个体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绝经后状态,目前不具有生育能力;或者,如果具有生育能力的个体与可产生精子的未绝育个体保持性生活,则需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在整个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1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出生时性别为男性的受试者需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在EU/EEA和UK,如果受试者选择使用激素避孕作为高效避孕措施,研究者必须在筛选时及试验期间每3个月记录一次有利获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实将受试者纳入试验的合理性。 注:口服激素避孕药可能易与Zasocitinib发生相互作用,从而降低避孕药的疗效。因此,如果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侣保持性生活,且正在使用口服避孕药,则应在治疗期间至试验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0天内使用第二种高效或有效的避孕方法。建议使用屏障避孕法,最好是男用避孕套。 6. 对于EU/EEA或UK受试者,研究者必须确认,根据欧盟委员会自2023年3月10日做出的关于JAKi严重副作用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决定(EMA/142279/2023)以及UK MHRA自2023年4月26日发布的JAKi指南:降低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恶性肿瘤、静脉血栓栓塞、严重感染及死亡率的新措施(药物安全性更新第16卷第9期),受试者参与试验不会面临额外风险。;

排除标准

1.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患者将从本试验中排除: 目标疾病相关排除标准: 1. 受试者患有节段型白癜风。 2. 受试者面部白发面积>50%或身体(包括面部)白发面积>50%。 3. 在试验期间,受试者因免疫相关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需要接受免疫调节或免疫抑制剂系统治疗(非甾体抗炎药除外)。 4. 受试者在第1天前8周内有光疗史(包括但不限于宽谱中波UV-B、窄谱中波UV-B、补骨脂素联合UV-A、准分子激光或其他激光疗法或日光浴)。如无法避免阳光暴露,建议使用防晒产品和防护服。 5. 受试者存在其他皮肤病,研究者认为会干扰试验评估。 6. 针对白癜风或其他皮肤疾病接受过任何脱色或漂白治疗(例如,莫诺苯宗或苯酚) 7. 有任何白癜风手术治疗史。 8. 近期或进展性的未确诊听力损失病史。;2.排除近期/伴发感染性疾病: 9. TB: a) 受试者有活动性TB感染史,不考虑治疗状态。 b)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存在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慢性发热、慢性咳痰、盗汗或体重下降)。 c) 受试者存在LTBI证据,表现为QFT结果阳性或2次QFT结果为不确定,且受试者无适当LTBI预防治疗的记录,或无法或不愿意开始适当的LTBI预防治疗。如果受试者不存在活动性TB的体征/症状且记录显示无活动性TB病史,则在以下情况下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1)受试者可以提供既往完整的LTBI治疗记录(根据当地国家现行指南,治疗类型和持续时间符合要求)或(2)受试者有阳性QFT结果或2次QFT结果为不确定,但已在第1天前至少2周开始预防治疗(根据当地现行指南,治疗类型和持续时间符合要求)。在EU/EEA和UK,对于有LTBI证据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接受预防性治疗,必须获得传染病或其他TB专科医生(例如,肺科医生)批准后方能参加试验。 注:受试者应根据当地指南接受TB预防治疗方案,但由于与Zasocitinib的潜在相互作用,不得使用利福平。异烟肼单药治疗应至少使用6个月。提交给中心实验室,采用QuantiFERON-TB Gold进行TB检测,除非根据当地指南需要替代或额外检测。国家特定要求参见附录13.4。 d) 受试者在筛选期间或筛选前6个月内进行了任何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检查、胸部CT、磁共振成像或其他胸部成像,提示当前活动性TB或活动性TB病史证据。无论QuantiFERON-TB Gold结果如何,所有受试者均需要进行X线检查,除非受试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正常。根据当地研究中心的要求,允许进行CT成像。;3.10. 疱疹感染: a) 受试者在筛选或第1天时存在活动性疱疹病毒感染,包括带状疱疹或单纯疱疹1型和2型(通过体格检查和/或病史证实)。 b) 受试者有严重疱疹感染史,包括任何播散性疱疹疾病、多皮区带状疱疹、疱疹性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定义为2年内发作2次)。;4.11. 非疱疹病毒性疾病: a) 受试者检出HCV抗体,且HCV RNA确证性检测结果呈阳性(核酸检测或聚合酶链反应)。在EU/EEA和UK,如果受试者总抗HCV抗体筛查结果呈阳性但PCR检测未检出HCV RNA,则需在SoA所示额外访视时进行HCV RNA PCR检测结果评估。 b) 受试者存在HBsAg阳性或HBsAg不确定、存在HBV DNA(不考虑血清学结果)、或抗HBcAb阳性且不伴HBsAb阳性。在EU/EEA和UK,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总抗HBc抗体呈阳性,但PCR检测未检出HBV DNA,则需在SoA所示额外访视时重复HBV DNA PCR检测;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抗HBsAb呈阳性,但PCR检测未检出HBV DNA,除非受试者提供完成HBV系列疫苗接种的病历记录,否则需在SoA所示额外访视时重复HBV DNA PCR检测。注:对于存在乙型肝炎筛查指南的其他国家/地区,可根据当地法规或研究中心诊疗标准进行筛查。 c) 受试者的HIV血清学结果为阳性,不考虑病毒载量。;5.12. 其他感染性疾病: a)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在第1天前7天内有活动性感染或发热性疾病史。 b) 受试者在第1天前30天内曾出现提示全身性或侵袭性感染的症状。 c) 受试者在第1天前8周内曾出现需要住院或接受静脉抗菌治疗或在第1天前30天内曾出现需要接受口服抗菌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d) 受试者有慢性或复发性细菌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盂肾炎或膀胱炎、慢性支气管炎/肺部炎症、骨髓炎、或慢性皮肤溃疡/感染或真菌感染(浅表性甲真菌病除外)。 e) 受试者有人工关节感染史,除非在第1天前至少60天已取出或更换人工关节。 f) 受试者有机会性感染史(例如,耶氏肺孢子虫肺炎、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 g) 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曾发生细菌感染且未接受治疗。;6.排除非感染性疾病: 13. 受试者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或存在不稳定临床状况(例如,心血管、肾脏、肝脏、血液学、胃肠道、内分泌系统、肺、神经、营养、眼科或免疫系统)的证据,或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ECG异常,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或干扰试验结果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 a)受试者有已知或疑似与免疫力受损相符的状况/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任何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脾切除术。 b)受试者有新发或不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狼疮、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类风湿关节炎)。 c)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 d)受试者在筛选时患有不稳定、控制不佳或重度高血压,经2次重复评估证实。 e)根据纽约心脏病学会标准定义,受试者有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 f)受试者有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史,但成功治疗的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局部原位癌除外。在EU/EEA和UK,对于有成功治疗的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或基底细胞癌或局部宫颈原位癌病史的受试者,研究者必须记录获益-风险评估结果有利。 g)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其他肺部疾病受试者曾需要插管治疗,目前需要口服糖皮质激素,或在第1天前6个月内需要接受超过1个疗程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或受试者在第1天前3个月内住院。 h)受试者有以下任何心血管疾病史: 筛选前6个月内新诊断为房颤或房颤伴快速心室率反应或房颤伴其他节律障碍、非紧急心脏病住院(例如起搏器植入)、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任何脑血管事件、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史。然而,如果研究者记录受试者无合适的替代治疗方案,并且距任何此类事件发生已过去至少6个月,则受试者也可入组;在EU/EEA和UK,研究者必须记录获益风险评估结果有利。 i)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会给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j)基于病史或对C-SSRS问题5的回答为“是”判断受试者有任何实施自杀行为、自杀行为或主动自杀意念终生史;基于第1天对C-SSRS(自上次访视以来版本)问题2、3、4或5的回答为“是”判断受试者有当前主动自杀意念的证据或研究者在临床上认为受试者有自杀风险。 k)受试者在第1天前12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7.禁用治疗:排除标准和洗脱期。 14. 受试者既往暴露于Zasocitinib(TAK-279,也称为NDI-034858)或其他TYK2抑制剂(包括氘可来昔替尼),或受试者参加过任何包含TYK2抑制剂(例如氘可来昔替尼、Brepocitinib、VTX958、GLPG3667)的试验,除非有试验后揭盲记录证实受试者未接受TYK2抑制剂。 15. 受试者既往暴露于口服JAK抑制剂。 16. 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暴露于外用JAK抑制剂或曾暴露8周以上。;8.下列禁用治疗(排除标准17至23)第1天前的洗脱期为指定的时间范围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7.受试者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接受了以下任何生物制剂或生物类似药: a)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IL-12/-23、IL-17或IL-23抗体(例如,乌司奴单抗、司库奇尤单抗、替瑞奇珠单抗、依奇珠单抗或古塞奇尤单抗或生物类似药) b)第1天前2个月内接受过TNF抑制剂(例如,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培塞利珠单抗或生物类似药) c)第1天前3个月内接受过调节整合素通路以影响淋巴细胞转运的药物(例如,Natalizumab)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例如,Alemtuzumab、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d)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其他免疫细胞耗竭治疗。 18.受试者在第1天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白癜风临床表现的任何外用药物(包括药用洗发水和/或药用沐浴露或草药或植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地蒽酚、维A酸类药物、维生素D衍生物(例如,卡泊三醇)、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例如,他克莫司)、Tapinarof、Roflumilast、焦油或用于治疗白癜风的其他化合物)。注:低效外用激素可用于治疗所有身体部位的急性的非白癜风病症(如接触性皮炎),疗程不超过2周,但在任何试验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允许在所有身体部位涂抹温和的润肤剂(定义为仅含有对白癜风无药理活性的润肤剂),但在任何试验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接受外用JAKi和Roflumilast的受试者,需要在第1天前经历4周洗脱期。 19.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可能影响白癜风临床表现的系统非生物制剂治疗(包括口服、静脉、肌内、关节内、鞘内或皮损内注射糖皮质激素;口服维A酸类药物;甲氨蝶呤;硫唑嘌呤;6-硫鸟嘌呤;巯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羟基脲;环孢素;1,25-二羟维生素D3衍生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富马酸衍生物;PDE-4抑制剂;或其他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注:允许使用鼻内糖皮质激素、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以及含有糖皮质激素的滴眼液和滴耳液。 20.受试者在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来氟米特。 21.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使用过口服植物制剂、草药补充剂或传统药物,包括源自植物、矿物质或动物的中药(例如,银杏叶、水龙骨)治疗白癜风或其他免疫性疾病。;9.排除其他禁用的合并用药: 下列禁用合并用药(如适用)第1天前的洗脱期为指定的时间范围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22. 受试者在第1天前4周内接受过锂制剂、抗疟药或肌内注射金制剂。 23.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系统性强效/中效CYP3A4抑制剂(如伊曲康唑)或系统性强效/中效CYP3A4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或苯妥英)治疗,或者在第1天前4周或诱导剂/抑制剂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系统性强效/中效CYP3A4抑制剂或系统性强效/中效CYP3A4诱导剂治疗,亦或预期在试验期间需要接受系统性强效或中效CYP3A4诱导剂或抑制剂治疗。 24. 受试者在第1天前60天内接种过任何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乃至试验用药末次给药后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25. 受试者在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过试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疗。 26. 受试者在第1天前3个月内接受过试验性口服药物治疗。 27. 受试者目前正在使用非生物试验用药或器械,或在第1天前4周内使用过此类产品。 28. 受试者目前已入组临床试验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入组临床试验。;10.29.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的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 AST或ALT值≥3×ULN。 b) 总胆红素(非结合和/或结合胆红素)>1.5×ULN。 c) 淀粉酶或脂肪酶≥3×ULN。 d) Hgb<9.0 g/dL(<90.0 g/L)。 e) 白细胞绝对计数<3.0×109/L(<3000/mm3)。 f)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1000/mm3)。 g)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500/mm3)。 h) 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mm3)。 i) TSH超出正常参考范围并且游离T4或T3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j) 估计肌酐清除率<3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计算)。 k) CPK>ULN。CPK可重复测量一次;如果重复测量值为CTCAE 1级或更低(或≤2.5×ULN)且不高于初始值,则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研究者应评估受试者的影响因素,包括可能影响CPK水平的合并用药或剧烈运动。 30. 受试者存在任何其他显著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认为参加本试验会给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31. 受试者不耐受静脉穿刺或无法进行静脉穿刺。 排除过敏和药物不良反应: 32. 受试者有严重药物过敏史(如速发严重过敏反应)。 33. 受试者已知或疑似对Zasocitinib或其任何成分过敏。;11.其他排除标准: 34. 受试者的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怀孕(包括计划接受体外受精、捐卵或捐精),或正处于哺乳期。 35. 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临床试验期间或血库献血)捐献过>500 mL血液或血浆,或计划在试验期间献血。 36. 受试者因精神或身体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而被强制拘禁接受治疗,或因司法或行政机构发出的命令而被押往某一机构(例如,监狱)。 37. 受试者为研究中心员工、参与本试验实施的研究中心员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与该员工有亲属关系,或可能被迫签署知情同意。;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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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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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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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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