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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5-08-01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2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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