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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4]22号

2014年4月4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精神,加强本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含有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其全部建设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审查。

  二、危害一般类中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国家和(或)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三、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危害一般类中的DSA建设项目申请预评价审核时,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正、副本)复印件;
  2.技术评审专家名单及单位;
  3.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专家审查意见的修改说明。

  四、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危害一般类中的DSA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审专家的组成,按照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相关条款要求进行。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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