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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要求,现就本市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要继续推进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做好网上公开办事信息,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激活率100%。医院要做好护士电子化注册的培训、护士电子化注册档案信息维护、护士注册及信息修改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数据分析,更好地做好护士管理和服务。
  各单位要及时反馈对电子化注册工作的建议,不断提高电子化注册管理水平。

  二、缩短证书发放时间
  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各区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缩短证书发放时间。按照“方便快捷、便民惠民”的原则,探索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给申请人或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申请人领取。

  三、优化补发证书流程
  (一)调整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补发。我委护士执业证书补发受理范围调整为:需补发《护士执业证书》且现执业地点为北京市的护士。
  (二)实施时间:2018年11月1日起。
  (三)补证流程:护士需办理证书补发的,由本人按照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流程,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四)证书打印:补发的《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机关、补发日期、有效期(自首次注册日期开始计算)等信息,并加盖“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首次注册页不填写。

  各区要高度重视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借助“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高效快办、便民公开”的审批模式。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转发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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