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等关于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2-05
甘价服务[2007]33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2008-03-01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333号)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以餐馆、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酒吧、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餐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其餐饮等级,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差价率等幅度内自主制定。经营者不得超出被评定等级相应的最高毛利率和差价率幅度制定价格,超出部分视为暴利。
第四条 全省餐饮业等级店评定执行《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国家标准(GB/T13391-2000)。国家级酒家酒店评审采取分级评审的办法,我省各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价格、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组成。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的评审由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初审后,报全国酒家酒店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二级酒家酒店评审,由市(州)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初审后,报省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评审;国家三级、四级酒家酒店的评审,由市(州)酒家酒店等级评审机构评审。
餐饮业等级店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六个等级。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均实行价格等级管理。
经营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分级向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餐饮等级店评定,经评审确认后,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国家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颁发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餐饮业价格等级证》。凡被评上等级的企业,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家特级、一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物价局负责国家二级、三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四级店的价格等级证颁发及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凡未获得国家等级店的餐饮企业,视为普通级店,其日常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不同等级的餐饮业,实行不同的等级毛利率和差价率。国家特级、一级店和列车餐车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国家二级、三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市(州)物价局制定公布;四级、普通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由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一律不得超过一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
第八条 对取得四星级及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A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省物价局确认后,可按省物价局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对取得二星级和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B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市(州)物价局确认后,可按市(州)物价局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对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食品卫生C级单位的餐饮企业,经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按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毛利率和差价率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认可的名优特风味小吃店,经市(州)物价局确认后,可按二级店的毛利率和差价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价格核算及收费
(一)餐饮业经营者经营的自制食品、饮料、酒水等的价格计算方法。
1、自制饮食品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和燃料成本。
(1)主料成本=(主料进货价格/主料利用率)×主料用量
(2)配料成本=(配料进货价格/配料利用率)×配料用量
(3)调料成本=(调料进货价格/调料利用率)×调料用量
(4)燃料成本=(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燃料费率
2、利用率=(净料重量/毛料重量)×100%
3、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销售价格]×100%
4、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毛利率)
(二)餐饮业经营者经营的外购食品、饮料、酒类、香烟等的价格计算方法。
销售价格=进货价格×(1+差价率)
(三)包房服务费。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一、二级、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
经营者除按上述规定核算价格和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开瓶费、餐具费及餐具消毒费等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和价外加价。
第十一条 餐饮业等级店及其价格收费情况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对已评定等级店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等级予以确认。由餐饮企业在到期前一个月分别向商务、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复评申请,填写年检、复评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经催促仍不办理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和价格等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年检中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者,移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种餐饮服务项目的价格,应当按照项目、品种明码标价。必须使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和标价签等,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根据餐饮业的特点,鲜活海鲜菜肴必须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上标明当日“时价”。除此之外所有菜肴、点心、饮料、酒类等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
餐饮食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食品价格结算应出具消费结帐清单,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十三条 餐饮食品价格标价应为经加工后的可食菜肴成品价格和酒类、饮料、茶水等制成品价格。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价等价格欺诈行为诱骗他人消费。
因餐饮价格、服务收费等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在同一餐饮店内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菜肴、面点、酒类、饮料等饮食品必须实行同一价格,不得设置两种菜单。
第十五条 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当将多收价款如数退还消费者。经营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或标价签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于标价部分的结算价款视同计价错误,多收价款应退还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要建立价格核算制度及其核算台账;二级及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物价员,其它等级的企业要配备兼职物价员;负责做好成本核算、价格制定和明码标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超出规定的毛利率、差价率制定具体价格,构成暴利的,以及有其它乱收费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如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单据或所提供的进货单据不实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当地当时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认定。
第十八条 以前评定的甘肃省餐饮业等级店要分级到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复审,省上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店登记复审;市(州)负责三级、四级店登记复审;县(市、区)负责普通级店登记。商务、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等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重新颁发国家等级牌证,对不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企业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第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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