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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天津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人[200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5年天津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人[2005]66号

2005年4月21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将2005年天津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及条件
  (一)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
  (二)2004年(含)以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未注册以及2002年(含)以前注册现已到期人员;
  (三)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五)经执业单位同意。

  二、注册办法及提交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执业药师,经个人向所在执业单位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申报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三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其中3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上,3张贴在《聘书》上,其余2张在照片背后注明姓名;
  5.执业单位《聘书》三张(请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才服务中心购买,并在《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6.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7.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三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其中3张贴在《聘书》上,其余2张在照片背后注明姓名;
  5.执业单位《聘书》三张(请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才服务中心购买,并在《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6.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7.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8.《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作废并收回。
  对于《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丢失,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单位开具证明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媒体公告作废。
  所需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请于2005年5月9日--13日到天津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取,也可以登录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fbyadc879966cb684dac8656cbc12daf8ce6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咨询电话:23356070,联系人:朱 莹 。

  三、时间和地点
  (一)市内六区
  请个人或单位于2005年6月1日--3日到天津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手续。
  天津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地点在和平区吴家窑大街二号路50号(中环电子公司六楼)。
  (二)其他各区县
  请个人或单位按照下列安排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续。
  东丽区:5月16日上午 津南区:5月16日下午
  西青区:5月18日 北辰区:5月 19日
  武清区:5月20日 宁 河(含汉沽):5月23日上午
  静 海:5月25日 塘沽区(含开发区):5月23日下午
  宝坻区:5月26日 蓟 县:5月27日
  大港区:5月30日

  四、其他
  (一)对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上如实填写执业药师的德、能、勤、绩及奖惩情况,以及单位考核意见。
  (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所提供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 并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或“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二份交申请人及所在的单位保存;对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加盖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三)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通过注册的执业药师名单在媒体上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通过注册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正本置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内应当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胸卡;药品稽查执法人员将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五)原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后,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注销从业药师资格,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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