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2005-02-28
合政〔2005〕2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合肥市
现行有效
2005-02-28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址(皖政办(2002)78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3)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满足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弧。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调整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需要,是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施卫生机构优化重组,拓展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模式,构建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实施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到200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达到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居民全部享有社区卫生服务。
(二)指导原则
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医保定点医疗,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1、按照“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心向社区转移,对公立一级医院或划入城区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使之成为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卫生服务中心(站)。
3、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由辖区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卫生资源调整,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各级卫生机构参与,条块结合,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保证质量,防止出现“乱办医、乱布点”的现象。
(二)根据各区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个街道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现有一级医院和划入城区的卫生院整体转型建立,也可由二、三级医院举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服务站。原则上每1-2个社居委设置1个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队伍的建立应立足于现有卫生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社区卫生服务要强调中西医并举,发扬传统医学适宜技术的优势。根据医疗机构的能力和居民卫生需求,积极推行“家庭卫生服务合同”制度,向居民家庭开展有偿承诺卫生服务。
四、实施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计生、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议事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市卫生部门是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范并实施监督,规划和组织全科医生的培养和提高。各区卫生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抓好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市、区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原则上市、区按每人2:3比例)的标准,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师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及奖励等。区级财政逐步实行按社区服务人口由本级财政向社区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
(五)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把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社居委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建立实施城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政策。
(六)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八)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尧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九)各区政府应协调落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相对稳定,房屋设施达标,方便群众就诊。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从社区机构用房中解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用的,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一)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辖区卫生部门负责,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予以认定,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二)二、三级医院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兼职的,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原有从业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三)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放浚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从合法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药,保留完整的购药凭据。对流通到社区的假冒伪劣药品,要及时举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2月8日公布的《转发〈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址(合政办(1998)194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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