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1-22
宁政发[2017]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17-01-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7]17号
2017年1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确保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以确保全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我区食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平稳有序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快建设专业执法队伍,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2.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保障宁夏南部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的碘盐供应,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实现科学补碘。
3.注重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产销企业兼并重组,不断做强做优,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4.注重统筹协调推进。把确保用盐安全、消除碘缺乏危害、维护盐业市场稳定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节约社会总成本,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盐业管理实际,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组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专业化队伍;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平稳有序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食盐监管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1.完善食盐专营制度。进一步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以全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依照新的规范条件,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区域布局、卫生保障条件、仓储设施等因素,对全区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
2.建立专业监管体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明确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承担食盐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食盐检测体系。自治区编办、财政厅等部门要科学划转职能、合理配备机构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力量,加强盐业管理工作,建立管理顺畅、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盐业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食品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3.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完成前,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盐业执法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盐业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方案要求,在国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订后,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结合全区盐业管理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全区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物价局等)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依据国务院方案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允许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区流通和销售领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但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报备。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区内地市级食盐批发企业经营信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进行报备后,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2.改革食盐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全区食盐批发、零售价格,由食盐专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应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等)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自治区现行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和准运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和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业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库存台账,保留2年以上备查,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质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各级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通过各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确保市场放开,管理严格,监管有效。(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工商局等)
4.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有效供应。政府储备继续由中盐宁夏盐业公司承担,食盐政府储备不低于自治区1个月食盐消费量,储备量按照全区2015年食盐消费1个月的平均消费量测算。企业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政府储备主要依托中盐宁夏盐业公司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盐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委、食品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自治区相关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监局、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2.强化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为确定全区碘盐保障供应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3.强化应急机制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成员单位、中盐宁夏盐业公司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食品药监局、卫生计生委、政府法制办、盐业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改革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责任落实,确保食盐安全。
严格按照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改革过程中的各项任务。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做好监管队伍建设、政府食盐储备、边贫地区碘盐供应等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食盐监督管理职能移交以前,自治区盐业管理局(中盐宁夏盐业公司)要与各级食品药监局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依法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解读、法律法规、科学补碘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牢牢掌握舆论引导主阵地,准确发声,确保全区盐业市场稳定。加强对食盐市场打击制贩假盐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食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等涉盐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震慑,凝聚推动改革的正能量,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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