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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2

发文字号

京民征发[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征发[2018]4号

2018年1月2日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现将征地超转人员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征地超转人员就医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超转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征地超转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征地超转人员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征地超转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征地超转人员中的孤老发生的门、急诊个人支付的自付一、自付二部分;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支付的自付一、自付二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充报销,补充报销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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