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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1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7]76号

2017年3月21日

各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适用此次标准调整。

  二、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三、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四、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六、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起实施。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此次调整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精准救助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标准调整工作。各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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