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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07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03-26

发文字号

鲁环函[2017]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6

颁发部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正文内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0711号提案的答复

鲁环函[2017]165号

2017年3月26日

司淑芳、孙惠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取消医院放射诊疗设备重复检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同时规定将“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作为年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针对医院放射诊疗设备重复检测的问题,2016年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明确要求,“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具备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其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应再提出对辐射监测机构其他资质方面的附加要求”。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对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进行辐射监测,但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环境保护监管的有关规定。针对辐射监测,医疗机构可要求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同时满足环保和医疗卫生的要求,避免出现重复监测问题。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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