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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09]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6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96号

2009年12月16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的要求,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要分步做好《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甲类药品,我省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为此,现将《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转发给你们,请各统筹地区将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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