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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协调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8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食生[2014]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8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协调意见的通知

闽食药监食生[2014]202号

2014年9月28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办事处,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优化市场准入,简化办事流程,更好地服务食品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化合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协调意见通知如下:

  一、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该类企业因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原因无法申请办理(或年检、复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证明的基础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出具无需办理生产许可的证明。

  二、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国内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和内销产品不重叠的,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国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和内销产品重叠的,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再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由两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实施监管。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督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

  四、国家对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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