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2018-01-25
沪人社规[2018]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已失效
2018-01-25
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
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4号
2018年1月25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农委、商务主管部门、民政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是指:
1.医院外来护工,需提交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来农业劳动人员,需提交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外来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证明。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需提交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三、街镇窗口受理并查验来沪灵活就业人员递交的申办材料。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窗口为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相关信息。同时,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
六、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
七、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灵活就业证明等信息的共享和比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办事效率。
九、各行业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意见。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按照本通知执行。原《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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