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通知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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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4-04-28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通知
2014年4月2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总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我委“三定”方案,市卫生计生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市区分工和工作内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稳妥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信息和资料。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内容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加强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确保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以落实各项工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稳妥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内容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加快本单位以及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落实充实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加快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等各项工作。承担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起草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本市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研判。承担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承担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的管理。负责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科学研究。组织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网络并开展管理。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相应的参比、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内容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快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落实充实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加快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等各项工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起草并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落实监测工作任务,负责辖区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研判。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承担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的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检验、鉴定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的质量控制。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等工作。
二、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
(一)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充实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优势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的现有资源和网络,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管理机构,确保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相应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要加强辖区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起牵头的职责。要积极推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加快能力建设,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相应科室和专门人员,推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能够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筛选和鉴定,为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充实食品安全专门及相关科室和专门及相关人员,加快实验室能力建设,确保具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所有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能够对食源性疾病病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具有评价本市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能力等。
(二)加强培养、引进人才,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作用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食品安全风险与监测人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加快人才引进,保障技术人才待遇,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入,合理配置监测与评估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培训培养。同时要积极协调同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合理发挥科研院校积极作用,共同做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人才建设,引进高、精、尖人才,合理配置监测与评估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培养,保障技术人才待遇,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入。同时要组织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培训,着力培养本市高水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人才队伍。
(三)积极协调、完善机制,认真做好计划、管理、督导和考核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辖区稳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投入和保障机制,并统筹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经费。要协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建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制,保证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认真筹划2014年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工作得以有效落实。要制订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激励考核机制,对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与个人,要予以表扬。要加强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建设,加快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的制订和完善。要认真筹划2014年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工作得以有效落实。要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制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与个人,要予以表扬。要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工作开展培训和指导,确保全市工作统一、有效。
三、认真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
(一)加强组织管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统一制订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统一按照质控方案对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和健康风险分析。要将食品污染物与有害因素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结合起来,加强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溯源分析工作,及时对食源性疾病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监测检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牵头和数据归口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的“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数据分析”,起草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本市数据库和分析平台,承担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研判,开展实验室技术能力确认、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和质量管理总结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加强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提高秘书处专业性、学术性、策略性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做好相关服务与咨询。
(二)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发挥在食源性疾病预防、监测、调查和控制中的作用,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在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信息收集,通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互动,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的报告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起草和实施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建立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和数据库,承担跨区县聚集性食源性疾病识别,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起草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基本状况分析。
(三)稳妥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配合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本市的风险监测数据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必要时提出相关风险评估建议。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本市污染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本市风险控制建议。开展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以及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项目或应急风险评估任务。
(四)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传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沟通、食品安全相关科普知识宣传等风险交流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建立本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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