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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5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8]0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44号

2018年11月1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有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取消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管,加强与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联合,协同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规范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开展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的要求和自查内容落实日常卫生管理自查工作,使医疗机构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机构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三、推进质量控制工作,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工作,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强化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质量控制督导,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和提升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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