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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14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8]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8]13号

2018年2月1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要求,决定将“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委托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为切实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权限。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的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各市。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地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务于2018年2月28日前,研究确定负责本地医疗机构广告审查的具体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2018年3月1日起,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再受理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

  二、严格履行责任。各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承接医疗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抓紧制定办事规程,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强化业务培训,及时主动公开受理和实施部门、地址、办理程序、标准、时限、有关要求以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医疗广告审查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开展。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也将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 白文丽 0311-66165703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 沈正先 0311-66165531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崔红欣 0311-85989252

  附件:省直医疗机构名单(24家)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河北省中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河北省儿童医院
  河北省胸科医院
  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一门诊部
  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河北省皮肤病防治院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附属医院
  河北中医学院门诊部
  河北省医疗气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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