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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定价目录内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6

发文字号

陕价商发[2014]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定价目录内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4]62号

2014年6月26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现就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我省定价药品目录内,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低价药品,取消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我省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或因成本上涨及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要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定期动态调整我省低价药品清单。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低价药品放开价格后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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