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京津冀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12-23
冀卫联发[2016]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6-12-23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京津冀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联发[2016]1号
2016年12月23日
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卫生计生委,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 发展,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缓解医疗机构诊疗压力,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决定开展三地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京津冀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目前仅限于试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设备获得的共享检查项目的医学影像图像),实现三地医学影像检查质量标准化、操作程序化,降低医学影像重复检查率,提高医学影像设备有效利用率,切实减轻患者就诊费用负担和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压力,逐步引导患者就近首诊,推动健全京津冀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试点先行、分步推进。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和三地医疗机构进行论证、评估,遴选确定部分适宜医学影像资料共享的项目和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试行医学影像资料共享的医疗机构范围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二)依据病情、合理选择。患者在试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提供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疗机构应根据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前提下,使用共享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于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既往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对有关共享项目进行复查。
三、试点医疗机构
(一)试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科室根据《京津冀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共享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查,完善相关记录;医疗机构经当地省级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现场检查,符合《共享指南(试行)》)的要求,且成绩合格。
(二)综合考量区域分布、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等因素,经三地质控中心现场检查合格,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首批试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的医疗机构共102家(详见附件2),其中,北京市31家,天津市26家,河北省45家。
四、试行检查项目
(一)首批试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的项目共17项,包括7项常规医用X射线摄影、5项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检查项目和5项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均为医学影像科最为常用、易于标准化、且有一定地方共享工作基础的检查项目。
(二)试点医疗机构应在医学影像图像资料上医疗机构名称后增加“-GX”标识,作为共享试点医疗机构的统一标识,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识别。
五、保障措施
(一)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委托三地质控中心,共同组建京津冀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共享指南(试行)》,作为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和工作指南,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二)京津冀三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积极指导试点医疗机构宣贯《共享指南(试行)》,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图像评分等相关质量控制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学影像科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程序,强化常规医用X射线、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MRI)扫描图像等质量控制;督促指导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医学影像学检查项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四)建立试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在试点工作推进中出现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质量、管理不符合共享要求等情形的试点医疗机构,视情况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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