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8-22
京卫医字[2016]13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6-08-22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39号
2016年8月22日
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卫生计生委,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提升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经研究后决定,在京津冀区域内开展三地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检验项目
京津冀区域内第一批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共27项,包括19项生化项目、3项免疫项目和5项血细胞分析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符合结果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作为检验结果互认的标识。
二、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
京津冀区域内第一批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共132家(附件2),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和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
三、实施原则
(一)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加强医患沟通,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项目,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二)根据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前提下,患者提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时,接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对于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情形,接诊医疗机构应对有关互认项目进行复查。
四、质量保障措施
(一)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京津冀区域互认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试行)》(附件3)和《京津冀地区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协作方案》(附件4),作为三地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和工作指南。
(二)实施京津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经当地省级检验质控中心现场检查达到合格标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有效期内的实验室可免检)。
2.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互认项目最近一年成绩达到“合格”或“满意”。
3.按规定报送互认项目的室内质控数据,室内精密度符合《京津冀区域互认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试行)》要求。
4.参加盲样测试活动,且成绩合格。
(三)京津冀三地卫生计生委组织三地医学检验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中心共同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成立京津冀地区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数据网报、结果监控、盲样检测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京津冀三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有关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学检验科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室内质量控制的管理,确保京津冀地区第一批临床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京津冀地区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在互认工作实施后出现临床检验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将根据情况督促其进行整改或取消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资格。
(三)京津冀地区第一批临床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第二批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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