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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已发国家药品标准的订正通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已发国家药品标准的订正通知》通知
2005年3月18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单位:
  根据部分单位针对《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2004年增补本、新药试行标准转正汇编及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汇编发布实施以来提出的修改、更正意见,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会)经复核后,以《关于已发国家药品标准的订正通知》(药典业发[2004]613号)(文件略,具体内容请登录药典会网站www.chp.org.cn查询)对部分品种质量标准进行了订正或修订,请遵照执行。订正品种执行日期为标准原颁布件中规定的执行日期,修订品种的执行日期为上网公布之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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