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12-18
绍政办发[2015]10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绍兴市
现行有效
2015-12-18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101号
2015年12月1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覆盖全市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及向市直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区、县(市)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市级流浪乞讨无主病人救治办法及费用结报途径不变。
(二)基金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各区、县(市)所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对疾病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予以细化、明确。其中,市级基金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基金管理与监管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并确定市红十字会为市级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人力社保、公安、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救助基金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预拨。
(五)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做好人员身份审核;
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做好人员身份审核;
财政部门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做好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好人员身份审核;
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做好人员身份审核。
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红十字会要做好市级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审核拨付有关资金,主动开展各类募捐,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告。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开展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4.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成立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落实相关工作,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惠民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民生水平。
(三)不断完善,确保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持续改进,逐步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确保制度稳妥有效运行。
附件:绍兴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晓燕
副组长:袁立江 市卫生计生委
成 员:王 争 市公安局
张爱武 市民政局
赵雄飞 市财政局
陈建兴 市人力社保局
王宏达 市卫生计生委
王文伟 市审计局
谢建友 市红十字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王宏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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