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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五保户”能否按照“低保户”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3-08

发文字号

闽卫家庭函[2017]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五保户”能否按照“低保户”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的函

闽卫家庭函[2017]112号

2017年3月8日

省民政厅:

  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基层在实施奖励扶助过程中,反映一些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五保户”比“低保户”更为困难,希望能够按照低保家庭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为此,特商请贵厅对“五保户”与“低保户”作出政策解读,在未对“五保户”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按照“低保户”的标准对“五保户”进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联系人:何嘉路,电话:87801969,8786631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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