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2-11-15
玉政发[2012]4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玉林市
现行有效
2012-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2]48号
2012年11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
第三章 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的生产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是指未经炮制的中药材及其初加工产品;中药材初加工是指对允许趁鲜加工的中药材进行拣选、洗涤、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过程。具体品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委、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商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生产(含种植、养殖、初加工,下同)、流通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药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所在地政府负总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药材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是中药材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
第五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第六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必须具有与其生产、流通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卫生要求。
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制度。中药材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蛀虫、防鼠、防霉变等条件。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生产中药材,加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发展扩大中药材生产规模。
第八条 中药材需初加工的,加工过程应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
第九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购、销售罂粟壳和28种毒性中药材(见附件);
(二)非法收购、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及其制品(见附件,家种、家养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非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
(四)生产、销售假劣中药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搬迁至玉林银丰国际中药港,市场建设单位(玉林银丰中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同)和市场管理公司(玉林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是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市场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由市场建设单位和市场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公司化管理,建成对内统一管理、对外统一负责的经营实体,承担起主体责任。
市场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等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实效。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负责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开展基本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所经营的中药材品种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服务监督、责任可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管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自查自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允许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中药材;
(二)销售“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切片品种(见附件);
(三)销售中药材初加工产品。
第十六条 中药饮片的合法生产企业可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设置办事机构,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交易洽谈、展示业务。
第十七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要求。展示的中药材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包装材料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材,应建立完整真实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备查。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负总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具体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负责中药材流通行业管理,做好中药材市场的发展规划。领导督促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建立完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包括建立质量检测、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备案管理、溯源管理等工作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保证经营品种的质量安全,承担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维护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牵头组织开展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起牵头负责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外的贮存中药材的仓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市场建设单位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仓储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质量监管。发挥行政和技术监督的作用,为中药材经营户和群众提供法律、技术咨询服务,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品种进行监督抽样和评价性抽样;依法查处中药材质量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28种毒性中药材、非法加工炮制中药饮片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商务部门一起牵头负责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外的贮存中药材的仓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和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的准入关,核查经营户的经营场所、仓储、人员等情况,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内违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及其制品的行为。
依法取缔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外设摊(点)非法从事中药材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药材种植、种子、种苗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开展有关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负责中药材初加工过程的监管;负责中药材种植行业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中药材养殖、种苗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水产中药材初加工过程的监管;负责水产中药材养殖行业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外经营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及其制品的活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管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及其制品的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及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级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第二十七条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治理玉林市城区及周边的店外摆放、马路晾晒中药材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玉林市城区的空气质量监测,保障城区居民空气不受污染;治理玉林市城区用硫磺等熏蒸中药材而引起空气污染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专业市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校准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对食药两用的中药材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食用中药材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第三十条 市场建设单位负责健全完善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仓储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专业市场中药材储存的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维持专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负责查处中药材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宣传部门负责对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新闻宣传,及时掌握媒体动态,把握舆论导向。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工作部署,依据《行政监察法》查处所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在履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实行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对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办,年终综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举报制度,鼓励单位、组织、个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办法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制订颁发。
第三十九条 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廉洁奉公。
第四十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8种毒性中药材、4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暨药食同源中药材切片品种
一、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
1砒石(红砒、白砒)、2砒霜、3水银、4生马钱子、5生川乌、6生草乌、7生白附子、8生附子、9生半夏、10生南星、11生巴豆、12斑蟊、13红娘虫、14青娘虫、15生甘遂、16生狼毒、17生藤黄、18生千金子、19闹阳花、20生天仙子、21雪上一支蒿、22红升丹、23白降丹、24蟾酥、25洋金花、26红粉、27轻粉、28雄黄。
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三、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切片品种
(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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