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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37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5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发[2017]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撤销37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知

呼食药监发[2017]112号

2017年9月25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呼和浩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37家药品零售企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并经2017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名单见附件)。

  上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有:未能实现药品可追溯,计算机系统不使用、不会使用或不符合GSP要求;非法渠道药品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责;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温度要求存储、陈列药品;未收集索取冷藏药品在途温度数据;药品连锁企业未执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等。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收回GSP证书,并加强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引导撤证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企业的的整改和“飞行检查”中移交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监督撤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确保首府百姓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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