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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7-16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7月16日

各区(市)卫生局、各区(市)财政局、委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展我市医疗卫生学科与人才优势,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创建一批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医疗卫生品牌,提升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保障能力,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青卫政发[2014]37号)和财政部、市政府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学科建设”)旨在调整学科建设布局,从本市预防、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建设,使其总体达到国内先进与省内领先水平,成为省内乃至全国的医学中心与重点专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规划、评审和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学科建设实行市联席会、市卫生计生委与建设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 联席会负责统筹规划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学科建设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和验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联席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学科建设项目招标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开展学科建设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和批复、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财政监督等工作,对学科建设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组织开展重点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对学科建设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科建设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提报学科建设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教学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第二章 设置原则与条件

  第九条 重点学科由市联席会办公室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组织申报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产生。

  第十条 学科建设按照“重在临床、强化预防、中西并重,覆盖基层、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临床医学、中医药和公共卫生领域为重点,在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含社会医疗机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开展重点学科(分A类和B类)建设,A类和B类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分别为3年、2年。

  第十一条 学科分为临床医学、中医药和公共卫生三类学科进行建设,各类别学科数所占比例原则上为75%、15%和10%。

  第十二条 申报建设的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学科主攻方向明确、目标定位准确、技术路线清晰、技术方法可行,建设培养期内有明确的、可考核的阶段性和终期目标,有明确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申报单位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学科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二)申报重点学科A类必备条件
  重点学科A类可按照重点学科群/医学中心和重点学科两种方式申报。条件如下:
  1.学科或者学科群内所有学科属于青岛市辖区内的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
  2.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诊疗能力,并在某一领域具有全国首创或领先的防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健康的关键技术问题,学术水平达到省内一流、国内先进,平均住院天数、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中均名列前茅,社会及患者满意率高。
  3.具有明显专科特色和优势,3年内有望进入国内前列的学科。在现有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学(专)科(专业)和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基础上进行建设。
  4.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应属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3年内主持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5.学科应选定3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或医古文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6.重点学科群/医学中心由3个及以上学科共同组成。学科之间通过某系统疾病诊治、共用高新技术、科研课题联合攻关等主线共同组建;牵头学科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是重点学科群/医学中心的主体,其它学科作为参与;牵头学科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目标、方向、内容以及经费使用,具有明确的建设主线、建设协作分工和经费划分;牵头学科负责人作为该学科群建设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要求参见申报重点学科A类必备条件(4),一个学科至多可参加2个学科群/医学中心,且在各学科群中的研究方向不能相同,学科成员1人只能参加1个学科群建设;每个参加学科由1人负责工作的协同开展。
  7. 已经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资助的学科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申报重点学科B类必备条件
  1.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其中,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应为青岛市属或区(市)属;连锁经营的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其总部应在青岛市辖区内。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
  2.具有明显专科特色和优势,有望进入省内前列的学科,鼓励多学科、跨机构联合申报。
  3.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应属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在本地区、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引领作用。
  4.学科应选定3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或医古文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虽未达到上述重点学科条件,但是属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需要,是市卫生计生委2014-2016年度重点学科(群)建设指南规定的优先建设学科(群);技术水平、质量、专科规模、学科带头人等在全市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可以申报。

  第三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一)经过2-3个周期建设,我市拥有一批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和具有特色的医疗卫生品牌。
  (二)重点学科A类形成科学管理、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具有相当规模及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危重症能力;对本学科关键临床技术、方法具有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临床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推广应用;同时应成为接收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培训的基地以及与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基地。重点学科A类应达到同专业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重点学科B类在建设规模、人才梯队结构和医教研水平等方面达到同专业省级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一)预防与诊疗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根据重点学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预防与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加强国内外医疗卫生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医疗卫生适宜技术。
  (二)学科人才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与重点学科建设相适应的学科接班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队伍,并培养相关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根据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购置用于提高疾病预防、临床诊疗水平,开展临床应用研究和公共卫生实用研究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
  (四)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各学科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根据受理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确定参报学科,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问题,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区(市)卫生局负责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学科进行认真审核公示汇总排序),报联席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学科在国内、省内和市内的医学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的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一)资格审查:联席会办公室对申请项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件、《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评审标准》和《青岛市2014-2016年度重点学科(群)建设指南》进行项目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给予退回,并组织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按以技术性为主的评分标准给予客观量化打分,按决定扶持补助项目数1:3(A类)和1:2(B类)的比例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如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项目数不足上述比例,则所有项目进入评审。
  (二)专家委员会评审:组织专家参照《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评审办法》进行现场答辩、打分和综合论证,在参考初审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由评审会议确定扶持学科。
  (三)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联席会办公室提出拟建学科名单,报联席会讨论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建设对象。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经费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周期与管理方式
  学科建设实施时间自2014年至2016年,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市卫生计生委与建设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学科建设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联席会办公室计划任务书,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实行常规年度考核,中期考评问责,终期评估验收、奖惩、报告发布。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按需分配。重点学科A类原则上每年度每学科给予200万元资助,重点学科B类原则上每年度给予25万元资助。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项目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内外名医或团队人才引进;聘请国内外专家指导及培训;重点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远程医疗会诊体系建设;高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必备的医疗设备和课题研究费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具体开支项目如下:
  (一)学术交流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内外参加学术、调研活动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差旅费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学术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引进专家指导费:引进国内外名医或团队,聘请国内外专家指导培训的费用,包括引进专家(或团队)交通、食宿和指导费。
  (四)派出骨干进修学习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派出学术骨干(或团队)赴国内外学习新技术和进修学习发生的费用。
  其中:学术交流费、会议费、引进专家指导费、派出骨干进修学习费4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0%。
  (五)图书资料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六)数据采集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和案例分析等费用。
  (七)设备材料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软件系统和材料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学科建设确需购置设备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八)劳务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学科建设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九)印刷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不含成果资助出版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科建设的第一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申报阶段,应按照前述资金用途编制项目概算,并随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评审。评审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通知学科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批复分年度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具体拨款进度如下: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请拨付首期资金,额度为一个年度的项目经费,以后每年初根据评估情况和年度项目预算,拨付本年度项目经费,项目周期最后一个年度的经费,在项目整体考核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在项目单位核算管理,不得做直接转拨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作给予补偿的,应在前述资金用途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明细账,专账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财政专项决算的格式,编制项目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情况实施第三方审计评价制度,市财政、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中期审计和决算审计,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后,方可拨付下一周期或结题资金。发现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即时停止项目拨款,取消立项资格,3年内冻结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学科申报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责成项目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结束后,对于绩效突出、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与下一周期项目评审同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资助额20%的奖励,奖励资金的用途仍按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项目执行进度,提出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需求。市财政局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平衡资金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遇重大事项或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后调整。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学科和单位,给予终止建设、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对验收不合格者,市卫生计生委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卫生计生委将停拨培养经费尾款。若整改一年仍未能通过验收者,卫生计生委将终止该学科培养项目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计生委任何学科人才培养项目,同时卫生计生委将追回已下拨培养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联席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科建设项目下一周期申报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学科建设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英文:Supported by Qingdao Key Health Discipline Development Fund)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家咨询、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列入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项目专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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