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5-13
津政办发[2014]4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4-05-13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48号
2014年5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残联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审计局 市红十字会 市残联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明确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局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四)基金监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市残联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人员,共同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需要急救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其他渠道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4.低收入家庭患者,即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5.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6.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仅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包括: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有关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
四、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救助申报。市卫生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全市各级各类设置急诊医学科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和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
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全市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其中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区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三)资金拨付。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要规范、便捷、高效,保障应急救助工作有效落实。
五、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并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市财政局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及时拨付有关款项。市公安局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医保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市残联负责协助核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二)医疗机构职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欠费患者身份,不能查明的应请公安机关协助核实其身份;对身份明确的欠费患者,及时追讨欠费。对救助对象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协助其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后续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鼓励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欠费。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机制,确保长效运行。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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