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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0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0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8号

2015年3月10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精神,对照和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落实。要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法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要规范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程序开展相关调查、采样、分析、评价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重点对机构自身建设、执业规范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验室、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的;现场调查、采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始记录、档案不全的;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编制弄虚作假要求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自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请于2015年5月1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杨浩,联系电话:0851-86834302<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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