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10月28日
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警备区卫生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六部门联手打击非法行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整顿我市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青岛市卫生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青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近期印发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整顿青岛市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成立全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两非”行为。
2、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严肃查处人口计生机构内“两非”行为。
3、市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卫生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5、青岛警备区司令部参照本方案组织对青岛警备区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整顿和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阶段实施。
1、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专项行动的效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组建重大案件专案组,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单位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全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四步清查”法,分步组织实施集中清查。
第一步,自查自清(2013年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市卫生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对方案中重点查处的四类违法行为开展辖区自查自清工作。
第二步,集中清查(2013年11月21日-11月30日)。在各区市自查自清基础上,市卫生局集中全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联合人口计生、公安、食药等有关部门,组成集中清查组,对全市非法行医行为开展地毯式全面清查。重点查处在前一阶段区市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发现大案要案应成立专案组,实行主办人负责制,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步,回头复查(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区市卫生局结合全市集中清查组清查情况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对本辖区内各类非法行医单位和个人进行进一步回头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防止非法行医行为“死灰复燃”。
第四步,阶段总结(2014年1月1日-1月10日)。各区市卫生局结合集中整治阶段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清查、整顿和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于2014年1月6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市阶段性总结报省卫生厅。
2、深入巩固阶段(2014年1-9月)。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各成员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四)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市)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区市卫生局应确定一名专项行动联系人,并于10月20日前将联系人、电话、金宏、邮箱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整治阶段,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2014年1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2014年9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区(市)要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市、各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进行抽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市应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市卫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5788111)。各区市、各部门应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市民群众投诉举报或提供查处线索。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全市卫生监督队伍和人口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对有关部门按照
《刑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青岛市警备区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及时将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区(市)、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应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医疗秩序,引导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清除非法行医问题的滋生环境,从根本上净化全市医疗服务市场。
联系人: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那娜,马红
电话:85788615、85788612
传真:85788611
金宏地址: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
电子邮箱:
ywglk2006@163.com
附件: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_______(区、市)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行医 |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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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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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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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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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行为 |
合计 |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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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
警告(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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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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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业整顿(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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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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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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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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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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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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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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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医托 |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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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公安机关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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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件数 |
办结 件数 |
实施行政处罚 件数 |
反馈 件数 |
举报人满意 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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