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200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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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2005-01-27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4]11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事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卫人发[2004]115号),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总方针,引导城市年轻医务工作者到农村服务,牢固树立为广大农民服务的观念,切实提高城乡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优化城乡医疗卫生人员结构,提高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防病知识,开展健康教育。
(二)充分发挥城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新业务,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
(三)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四)为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了解农村卫生条件和农民群众卫生状况的机会,有利于丰富阅历,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选派对象
我省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选派范围和对象是省、市(州)、县政府举办的和大型国有企业所属的城市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工作的下列人员:
已取得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执业医师证书,并被所在单位聘任在医师岗位工作满3年,尚未晋升主治(管)医师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对未完成到农村定期服务一年的人员,不得聘任主治(管)医师资格。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其他高层次的人员,到农村定期服务的时间可放宽到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之前。未完成到农村定期服务任务的人员,不得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
三、关于服务期限的计算
(一) 选派对象应当在农村服务一年。
(二)定期到农村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定期服务任务。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分三次完成,但其中至少有一次不应少于半年时间。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完成到农村服务一年的任务。
1.作为扶贫队员,参加扶贫工作一年以上的;
2.工作后已下基层一年以上的;
3.参加巡回医疗、卫生下乡、基层流行病调查和疫情控制及卫生监督、对口支援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在市、县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经所在单位证明和核实,累计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抽查;制定和实施省级医疗机构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计划和方案。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被确定受援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县乡医疗单位的受援需求和计划,组织对到农村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四)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受援方案,上报省卫生厅审核确定。
五、服务人员的派遣与管理
(一)工作计划的制定
1.各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明确受援单位,落实受援单位的工作需求和派出单位派遣计划。
2.派出单位在制定具体的派遣计划之前,应主动与有关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人员需求情况,根据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协商派遣计划,落实服务人员。具体派出时间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每年可派遣1-2批。
(二)服务人员的管理
1.服务人员由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共同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按受援单位在岗职工进行管理。受援单位应对到农村定期服务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服务人员开展工作。
2.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到农村定期服务责任书,制定工作任务和目标。派出单位与服务人员也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式、时间。
3.派出单位应当保留到农村服务人员的岗位、职务。完成到农村服务任务后,应及时安排工作。
4.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严守受援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全心全意为受援地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禁止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非法向患者索要钱、物,禁止利用工作关系牟取私利。
5.服务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到农村服务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待遇。服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由派出单位给予每人每天给予10元标准的生活补助,并报销二次往返交通费(不含分次派出)。
六、考核与奖惩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要加强对服务人员在定期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勤。服务人员考勤情况要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服务人员考勤情况弄虚作假。
(二)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结束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对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考勤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结合职工群众的反映,评出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束后,由受援单位负责为服务人员填写《甘肃省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农村服务鉴定表》,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派出单位。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受聘、晋升职称、奖惩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人员的考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
(三)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单位,由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到农村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卫生厅给予表彰和奖励。经受援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上一级职称。
(五)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使受援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以及扣发补助、延聘二年等处分。
七、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规定制定城市新聘医师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办法,并在每年底向省卫生厅报告执行情况。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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