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沪卫计药政[2014]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4-12-22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4]5号
2014年1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制止非法交易,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医药购销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基本做法
各有关单位要巩固完善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信息在市卫生计生委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办医主体(市级医疗机构分别按隶属关系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应当在查处和掌握所辖所属医疗机构涉及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填报加盖公章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2)。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第四、五条进行核实。
市卫生计生委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后,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在公布1个月时间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
三、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3,我委已于今年10月通过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向全市医疗机构下发)。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相关条款要求,督促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廉洁购销合同,已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于2015年1月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做好对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核实、上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 名 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
| 身份证号码 | |||||
| 责任人员 |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1. 2. …… | ||||
| 违法、违规事由 | |||||
| 判决、处罚决定 | 时间、文号 | ||||
| 摘 要 | |||||
| 核实情况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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